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被  上訴人 陳美如 
          
        陳美欣 
          
          
          
        陳移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