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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亮亮


選任辯護人  蘇隆惠律師
被      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宏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陳秀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23、8851、14428號、111年度偵字第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亮亮部分撤銷
楊亮亮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至52、附表十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129萬5,736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即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駁回。
  事 實
一、緣徐鉅裁(已歿,另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為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路000○0號0樓,下稱富盟公司)負責人;楊亮亮(原為徐鉅裁之配偶,於民國109年10月間離婚)協助徐鉅裁處理富盟公司所經營之碳權短期定量投資方案(下稱碳權投資方案)之對外招攬、行政庶務、紅利發放及帳目核對等事務,另擔任國際同濟會臺灣總會亮亮分會之會長;洪葦緁(原名洪嘉禧)係碳權投資方案經銷商永煦事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之0,下稱永煦公司)負責人;楊紜綺(原名楊湘婷)為洪葦緁之配偶,負責永煦公司經銷碳權投資方案之行政庶務及帳目核對等事務;羅上展(原名羅永騏)、鄭曉雯、黃志銘、范品璇及林重良(洪葦緁、楊紜綺、羅上展、鄭曉雯、黃志銘、范品璇及林重良【下合稱洪葦緁等7人】及永煦公司,業經本院判刑確定)均為永煦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碳權投資方案之推廣與招攬。
二、楊亮亮與徐鉅裁均明知富盟公司實際並無從經營碳權之投資,亦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楊亮亮與徐鉅裁自108年間起,利用參與同濟會活動機會及在富盟公司營運處所(新竹市○區○○路000○0號0樓,下同),對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招攬、推銷不實之富盟公司碳權投資方案,訛稱:投資碳權投資方案,購買碳權投資金額為「10美元/噸」,投資單位為「300噸1個單位」,即每單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投資期間3、6、9或12個月,保證期滿返還本金,或以舊約換新約之方式續約投資,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每單位每月利潤1.5%至4%(換算年報酬率為18%至48%)等語,致附表一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各投資所示之投資款項。楊亮亮與徐鉅裁即以此方式,共同向附表一所示投資人詐取財物及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碳權投資方案,並同時約定返還本金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資金合計1,970萬元(詳如附表一所載)。 
 ㈡楊亮亮與徐鉅裁承前詐欺取財及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並與無詐欺取財犯意之洪葦緁等7人共同基於以富盟公司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由洪葦緁、楊紜綺成立永煦公司為富盟公司經銷碳權投資方案,楊亮亮與徐鉅裁並於108、109年間於富盟公司營運處所向洪葦緁等7人說明方案內容,並提供相關投資說明、合約書等資料,再由洪葦緁等7人各如附表二至七所示,向不特定投資人招攬上揭不實之碳權投資方案,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每單位每月利潤1.5%至4%,致附表二至七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各投資所示之投資款項。洪葦緁、楊紜綺並於收受投資款項後,於每月之不定日彙整為一筆整數款項,自永煦公司之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元大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外幣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至富盟公司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並將招攬之投資人名單、購買之碳權數量及投資金額、每月應給付之利潤分紅製成明細,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徐鉅裁或楊亮亮對帳,富盟公司再月給付前開款項之4%予永煦公司,作為永煦公司經銷、招攬投資人之報酬。楊亮亮與徐鉅裁即以此方式,共同向附表二至七所示投資人詐取財物,並共同與洪葦緁等7人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碳權投資方案,並同時約定返還本金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換算年報酬率為18%至48%),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資金合計6,707萬4,450元(詳如附表二至七所載)
 ㈢楊亮亮與徐鉅裁承前詐欺取財及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於108、109年間在高雄市○○區某不詳處所及富盟公司營運處所,對附表八所示投資人招攬、推銷上揭不實之碳權投資方案,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每單位每月利潤3%至3.5%,致附表八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各投資所示之投資款項。楊亮亮與徐鉅裁即以此方式,共同向附表八所示投資人詐取財物及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碳權投資方案,並同時約定返還本金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換算年報酬率為36%至42%),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資金合計1,850萬元(詳如附表八所載)。 
 ㈣楊亮亮與徐鉅裁就上揭㈠㈢如附表一、八所示犯行、與徐鉅裁、洪葦緁等7人就上揭㈡如附表二至七所示犯行,合計吸收資金共計1億527萬4,450元。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楊亮亮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六第145至165頁),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楊亮亮之辯護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六第232至258頁),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楊亮亮於原審、本院審理時訊就事實欄所示犯行坦承不諱(見原審金重訴卷第183頁,本院卷六第120至121頁),且有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上開任意性自白,已得藉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
 ㈡富盟公司所營之碳權投資方案與投資人間之約定均屬銀行法所規範之收受存款行為,且與該等投資人約定之投資利息,與本金顯不相當:
 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同法第29條之1所稱「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係指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⒉查楊亮亮與徐鉅裁就事實欄一、二、㈠如附表一所示,透過富盟公司之碳權投資方案招攬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楊亮亮與徐鉅裁及洪葦緁等7人就事實欄一、二、㈡如附表二至七所示,透過永煦公司經銷富盟公司之碳權投資方案招攬附表二至七所示投資人;楊亮亮與徐鉅裁就事實欄一、二、㈢如附表八所示,透過富盟公司之碳權投資方案招攬附表八所示投資人,並承諾向投資人擔保返還本金,自屬銀行法第5條之1所稱之「收受存款」無訛。又楊亮亮與徐鉅裁就事實欄一、二、㈠如附表一所示,透過富盟公司之碳權投資方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高達年利率18%至48%;楊亮亮與徐鉅裁及洪葦緁等7人就事實欄一、二、㈡如附表二至七所示,透過永煦公司經銷富盟公司之碳權投資方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高達年利率18%至48%;楊亮亮與徐鉅裁就事實欄一、二、㈢如附表八所示,透過富盟公司之碳權投資方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高達年利率36%至42%,均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存款利率,且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年化報酬率,已有顯著之超額,顯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準收受存款」甚明。
 ㈢因而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認定: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處罰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其所稱「犯罪所得」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至於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自不得扣除,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而符合該法加重處罰重大犯罪規模之立法目的。再者,在共同非法吸金之案件中,其具有集團性、階層性之特徵,只要行為人已參與「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即應論以共同正犯,但若認為行為人在與其他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之期間,其就所有共同正犯收受款項、吸收之資金全部加總計算,均須負責。而上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既係針對各個被告之「加重構成要件要素」之判斷,即應斟酌該行為人所屬之層級能否窺見集團整體或其他行為人之吸金規模,以及行為人與其他共同正犯間是否存有「相互利用、補充關係」,以判斷各該行為人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⒉查楊亮亮於附表一至八所示期間內,與富盟公司負責人徐鉅裁為同居共財之配偶關係,並與徐鉅裁共同招攬不特定多數之投資人,且協助徐鉅裁處理富盟公司所經營碳權投資方案之行政庶務、紅利發放及帳目核對等事務,故楊亮亮自應就富盟公司以碳權投資方案向投資人吸金(即事實欄一、二、㈠㈢如附表一、八所示),或透過永煦公司經銷富盟公司之碳權投資方案向投資人吸金(即事實欄一、二、㈡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整體吸金規模負擔全部責任。從而,本件楊亮亮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募資之吸金規模,附表一至八「投資款項」欄所載之總和,共計1億527萬4,450元。
 ㈣綜上所述,楊亮亮確有事實欄一、二、㈠㈡㈢如附表二至八示犯行,本件事證明確,楊亮亮犯行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
 ㈠核楊亮亮就事實欄一、二、㈠㈡㈢如附表一至八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
 ㈡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乃借罪借刑立法之例,雖列有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處罰主體,但因條文本身並無構成要件或刑罰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同條第1項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而與罪刑獨立之法條有別。詳言之,銀行法關於處罰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犯罪主體,係將個人犯之者與法人犯之者,併列規定其處罰;從而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以具有「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為犯罪成立之特別要素,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自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方為法。至於其他知情而承辦或參與收受存款業務之從業人員,如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皆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楊亮亮雖不具富盟公司負責人身分,惟楊亮亮就事實欄一、二、㈠㈢如附表一、八所示犯行與富盟公司負責人徐鉅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楊亮亮與洪葦緁等7人就事實欄一、二、㈡如附表二至七所示犯行與富盟公司負責人徐鉅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第1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㈢楊亮亮就事實欄一、二、㈠㈡㈢如附表一至八所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先後多次實施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考量各次犯行均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所為,均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銀行法第29條條文構成要件「經營」、「辦理」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為包括一罪,應以一罪論處。
 ㈣楊亮亮就事實欄一、二、㈠㈡㈢如附表一至八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㈤刑之減輕事由
  楊亮亮並非富盟公司之負責人,與富盟公司負責人徐鉅裁,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成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共同正犯,已如前述。本院審酌楊亮亮係協助徐鉅裁處理富盟公司所經營碳權投資方案之對外招攬、行政庶務、紅利發放及帳目核對等事務,尚非基於支配主導地位,亦非具有吸金決策權之人,其分工角色、犯罪情節、對於犯罪之貢獻程度及可責性,顯然較輕,惡性與造成之法益侵害亦較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楊亮亮部分》
 ㈠原審認楊亮亮如事實欄一、二、㈠㈡㈢所載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必須主文、事實或理由相一致,否則即有主文、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法。查原判決理由欄貳、二、㈡已敘明:楊亮亮雖不具備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徐鉅裁共同實行本案之罪,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之規定,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等旨(見原判決第17頁第22至25行),乃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楊亮亮罪名部分之主文,竟知「楊亮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見原判決第3頁第4至5行),而未諭知楊亮亮『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致其主文之記載與理由說明不相適合,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楊亮亮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其涉及銀行法及重大詐欺罪,圖有犯罪所得上億元。且犯罪後,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失,原審量刑過輕,有為罪刑相當原則等語;楊亮亮提起本件上訴之初,雖否犯行,惟已坦承犯行,並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按關於刑之量定,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其所量之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原判決就楊亮亮上揭犯行所為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詳加審酌及說明,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內部及外部界限,且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平等、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檢察官、楊亮亮提起本件上訴,分別指摘原審量刑過輕、過重等語,難認有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楊亮亮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楊亮亮不思循正常途徑賺取金錢花用,竟與徐鉅裁透過富盟公司經營碳權投資方案,非法以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吸收資金,破壞經濟金融秩序,致使本案之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且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惡性非輕。另兼衡楊亮亮參與本案詐欺取財、非法收受存款業務規模、時間、對金融秩序之危害程度、參與程度、犯罪情節,及斟酌楊亮亮於原審坦承犯行,其提起上訴之初,雖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並考量楊亮亮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大學肄業,從事教學、美學相關工作,現罹患地中海貧血、低血壓等疾病,有兩名須扶養子女(見本院卷六第166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楊亮亮及其辯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等語,然楊亮亮本案既經宣告逾有期徒刑2年之刑期,核與宣告緩刑之法律規定不符,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一併敘明。
 ㈣沒收
 ⒈犯罪所得部分
 ⑴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關於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背信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加重罰則規定,考其立法目的,旨在對於金融犯罪規模龐大,而對經濟金融秩序危害較鉅之案例從嚴處罰,故行為人背信為相關金融操作之資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且包括重複投入之資金,亦即舊投資到期現實領回資金或獲利後,再為同額之投資,或逕將應領取之資金或獲利直接當作新投資等情形,其既均屬行為人背信所為金融操作之資金,自均應計入行為人因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數額之規模,而無扣除之餘地,方足以反映行為人金融犯罪之真正規模,而達上揭罪名對於該類犯行加重處罰之立法目的,此與犯罪所得之沒收,係基於衡平剝奪行為人不法利得以遏止犯罪誘因之理念,故須以行為人實際所獲取支配之所得為限之意義與範圍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楊亮亮與徐鉅裁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所獲取財物利益總額為1億527萬4,450元,已如前述,扣除附表二至七應分配予被告永煦公司之報酬268萬2,978元(計算式:附表二至七共計吸金6,707萬4,450元×4%=268萬2,978元)後,徐鉅裁、楊亮亮之犯罪所得為1億259萬1,472元(計算式:1億527萬4,450元-268萬2,978元=1億259萬1,472元)。依上說明,衡酌案發期間楊亮亮與徐鉅裁為夫妻而同居共財,其等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其等間就前開犯罪所得並無具體、明確之分配,參諸上揭平均分擔之法理,應由楊亮亮與徐鉅裁平均分擔,是楊亮亮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129萬5,736元(計算式1億259萬1,472元÷2=5,129萬5,736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52及附表十編號1至2所示之物,分別為楊亮亮、共犯徐鉅裁所有,且係供其等共同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檢察官就富盟公司量刑上訴部分》
  檢察官以富盟公司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失,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語,然按關於刑之量定,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若未逾越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已如前述查原判決就富盟公司犯行所為量刑,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予以詳加審酌及說明,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內部及外部界限,且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平等、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又富盟公司與被害人有無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固可納入犯罪後態度之判斷因子,然原判決並非僅以此一情狀作為量刑之唯一依據,自無從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等語,難認為有理由並無可採,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被告缺席判決
 ㈠按第二審審理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經由程序正義,以實現實體正義;無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可言。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款定有明文。而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楊亮亮業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其個人資料查詢、本院出入監簡列表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六第197、371至374頁)。觀諸楊亮亮於本院審理期日來電表示:因在浴室睡著,故未接到辯護人電話,因而遲到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87頁);楊亮亮之辯護人則具狀表示:楊亮亮惦記6月11日要開庭,並於當日早上8點提早出門,告知計程車要到本院開庭,惟計程車竟將楊亮亮載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發覺有異時,急速開往本院,然逢上班車潮,至本院時已開庭完畢,以致延誤庭期等語(見本院六第304至305頁)。可見楊亮亮及其辯護人就楊亮亮何以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之事由矛盾不一,且縱楊亮亮上開所陳或其辯護人上開所述有一為真,依一般社會通念,均難認屬正當理由,依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建興、邱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楊亮亮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7條之4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招攬人:徐鉅裁、楊亮亮
編號
供述證據
1
證人共同被告洪葦緁(原名洪嘉禧)
⒈109年8月17日調詢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0年度警聲搜字第249號卷【下稱警聲搜卷】第95至99頁)
⒉109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9359號卷【下稱偵字29359卷】第7至9頁)
⒊109年9月28日警詢筆錄(偵字29359卷第10至11頁)
⒋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3776號卷【下稱他字13776卷】第197至199頁)
⒌110年8月5日調詢筆錄(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851號卷【下稱偵字8851卷】(一)第68至76頁)
⒍110年8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一)第123至125頁)
⒎110年10月26日調詢筆錄(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3號卷【下稱偵字483卷】(三)第17至22頁)
⒏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77至193頁)
⒐111年6月9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二第75至104頁)
⒑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5至350頁)
⒒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77至229頁)
⒓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⒔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⒕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⒖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⒗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9至220頁)
⒘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2
證人即共同被告楊紜綺(原名楊湘婷)
⒈110年8月5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一)第1至10頁)
⒉110年8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一)第59至61頁)
⒊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77至193頁)
⒋111年6月9日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二)第75至104頁)
⒌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5至350頁)
⒍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77至229頁)
⒎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⒏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⒐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⒑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⒒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9至220頁)
⒓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3
證人即共同被告羅上展(原名羅永騏)
⒈109年8月24日警詢筆錄(偵字29359卷第14至16頁)
⒉110年8月5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一)第159至170頁)
⒊110年8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一)第196至197頁)
⒋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17至233頁)
⒌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5至350頁)
⒍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77至229頁)
⒎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⒏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⒐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⒑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9至220頁)
⒒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4
證人即共同被告鄭曉雯
⒈110年9月27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三)第228至235頁)
⒉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三)第256至257頁)
⒊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97至212頁)
⒋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5至350頁)
⒌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⒍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⒎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⒏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⒐11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37至241頁)
⒑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5
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志銘
⒈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他字13776卷第191至195頁)
⒉110年9月27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三)第196至202頁)
⒊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三)第212至213頁)
⒋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97至212頁)
⒌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5至350頁)
⒍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⒎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⒏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⒐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⒑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9至220頁)
⒒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6
證人即共同被告范品璇
⒈110年9月27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三)第215至220頁)
⒉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三)第226至227頁)
⒊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17至233頁)
⒋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5至350頁)
⒌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⒍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⒎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⒏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⒐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9至220頁)
⒑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7
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重良
⒈110年9月27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三)第173至178頁)
⒉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三)第194至195頁)
⒊111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25至332頁)
⒋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5至350頁)
⒌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⒍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⒎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⒏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09至220頁)
⒐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8
告訴人吳碧月
⒈110年4月12日調詢筆錄(警聲搜卷第11至17頁)
⒉110年8月5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二)第1至8頁)
⒊110年8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二)第45至48頁)
9
告訴人王賢德
110年4月12日調詢筆錄(警聲搜卷第39至44頁)
10
告訴人袁錦琡
110年4月12日調詢筆錄(警聲搜卷第55至58頁)

非供述證據
11
證人即共同被告羅上展(原名羅永騏)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一)第216至255頁)
12
證人即共同被告鄭曉雯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39至241頁)
13
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志銘(以配偶葉靜宜名義投資)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一)第267至284頁)
⒉黃志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三)第194、197頁)
⒊葉靜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三)第201、205、207、209、212、215頁)
⒋期滿領回申請書(偵字483卷(三)第196、211、214頁)
14
證人即共同被告范品璇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偵字483卷(二)第212至215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存摺內頁(偵字483卷(二)第213、215頁)
15
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重良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57至159頁)
16
告訴人吳碧月
⒈郵政存簿封面、內頁、轉帳交易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四)第297至299、303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偵字483卷(四)第300至302頁)
⒊吳碧月招攬之碳權短期定量投資人(偵字8851卷(二)第12頁)
⒋與楊亮亮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新竹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2893號卷【下稱他字2893卷】(一)第96至151頁)
⒌與徐鉅裁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他字2893卷(一)第152至157頁)
17
告訴人王賢德
⒈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483卷(四)第312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313至318頁)
18
告訴人王峻同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四)第323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324至326頁)
19
告訴人袁錦琡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四)第258頁、他字2893卷(一)第12、22至23、27至28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259至261、263至265、268至270、273至275頁)
⒊本票(發票人:富盟康泰)(偵字483卷(四)第261反面、270反面、275反面頁)
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四)第262頁)
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483卷(四)第263、266、271頁)
⒍存摺內頁明細(偵字483卷(四)第267、272頁)
20
告訴人宋憲瑋
⒈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字483卷(四)第280、284至285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281至283、286至288頁)
21
告訴人吳碧秋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四)第276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277至279頁)
22
告訴人黃秀足
⒈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單(偵字483卷(四)第289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290至292頁)
23
告訴人古財興
⒈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483卷(四)第293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294至296頁)
24
告訴人蔡坤達
⒈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483卷(四)第304、308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305至307、309至311頁)
⒊本票(發票人:富盟康泰)(偵字483卷(四)第307反面、311反面頁) 
25
告訴人溫美珍
⒈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483卷(四)第319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320至322頁)
26
告訴人許雪芳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四)第326-1頁)
27
告訴人梁文博
⒈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483卷(四)第327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偵字483卷(四)第328至329頁)
28
告訴人賴勝益
⒈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四)第330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483卷(四)第331至332頁)
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四)第333頁)
⒋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334至337頁)

招攬人:洪葦緁(原名洪嘉禧)
編號
供述證據
1
告訴人丁永昌
⒈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35至138頁)
⒉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2
告訴人陳志榮
⒈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98至200頁)
⒉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81至239頁)
3
告訴人林明宗
⒈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215至217頁)
⒉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37至255頁) 
⒊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4
告訴人李俊明
⒈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⒉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5
告訴人謝亞璋
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6
告訴人林育興
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非供述證據
7
告訴人丁永昌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87至89頁)
⒉丁永昌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四)第141頁)
8
告訴人陳志榮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146至148頁)
9
告訴人林明宗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97至99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四)第224至226頁)
10
告訴人李麗美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03至205頁)
11
告訴人李俊明
⒈存摺內頁(偵字483卷(二)第200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98至202頁)
12
告訴人洪彩娟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61至263頁)
13
告訴人謝亞璋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67至269頁)
14
被害人許裕旻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06至208頁)
15
告訴人林育興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19至121頁)
16
告訴人許凌軒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0至34頁)
17
告訴人賴淑莉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77至182頁)
18
告訴人陳維甄(原名陳佩君)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209至211頁)
19
告訴人許士桓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264至266頁)
20
告訴人趙美慧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280至282頁)
21
告訴人劉志瑋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283至285頁)

招攬人:羅上展(原名羅永騏)
編號
供述證據
1
告訴人施竣翔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至3頁)
2
告訴人陳紀榮
⒈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7至19頁)
⒉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⒊112年7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5至283頁)
⒋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⒌113年12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49至365頁)
3
告訴人黃淑佳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28至31頁)
4
告訴人潘建維
⒈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46至48-1頁)
⒉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37至255頁)
⒊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⒋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77至229頁)
⒌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5
告訴人林軒翎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73至76頁)
6
告訴人游宇加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86至88頁)
7
告訴人邱垂毅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25至128頁)
8
告訴人羅奕晴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61至163頁)
9
告訴人熊婉伶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68至170頁)
10
告訴人魏伯樺
⒈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81至183頁)
⒉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11
告訴人湯曜紳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89至192頁)
12
告訴人蔡宗諱
⒈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206至208頁)
⒉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37至255頁)
13
被害人黃加晏
110年11月1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227至230頁)
14
告訴人王俐婷
⒈110年3月29日調詢筆錄(警聲搜卷第80至86頁)
⒉110年3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字2893卷(二)第149至150頁)
⒊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37至255頁)  
⒋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81至239頁)
⒌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⒍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⒎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15
告訴人李玉錡
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37至255頁)

非供述證據
16
告訴人施竣翔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79至86頁)
⒉期滿領回申請書(偵字483卷(四)第15頁)
17
告訴人陳紀榮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65至70頁)
18
告訴人黃淑佳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35至38頁)
19
告訴人吳碧玲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偵字483卷(二)第152至153頁)
20
告訴人潘建維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偵字483卷(一)第296至304頁)
⒉潘建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資料(偵字483卷(四)第64至67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四)第69至72頁)
21
告訴人李玉錡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05至107頁)
22
告訴人林軒翎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60至64頁)
⒉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臺幣帳戶明細(偵字483卷(四)第83至84頁)
23
告訴人游宇加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碳權分潤協議書(偵字483卷(四)第90至124頁)
24
告訴人邱垂毅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89至191頁)
⒉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偵字483卷(四)第134頁)
25
告訴人羅奕晴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310至312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擷圖(偵字483卷(四)第166頁)
26
告訴人熊婉伶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301至303頁)
⒉羅永騏名片(偵字483卷(四)第177頁)
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四)第177至178頁)
⒋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偵字483卷(四)第179至180頁)
27
告訴人魏伯樺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307至309頁)
28
告訴人湯曜紳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42至244頁)
29
告訴人蔡宗諱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四)第209至211、213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字483卷(四)第212頁)
30
被害人黃加晏(以配偶莊民傑名義投資)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76至78頁)
⒉存摺內頁明細(偵字483卷(四)第235頁)
31
告訴人王俐婷
⒈交易明細、外幣活存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匯入匯款單據(他字2893卷(二)第146至148頁、偵字483卷(一)第259、261至262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新竹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4096號卷【下稱他字4096卷】第11至25頁)
⒊切結書(不動產讓渡專用)(他字4096卷第28至29頁)
32
告訴人范緁希(原名范師綿)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63至165頁)
33
告訴人潘品臻(原名鄒愛貴)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98至300頁)
34
告訴人鄭傑文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304至306頁)
35
告訴人黃思諺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95至297頁)
36
告訴人鄭雲澤
⒈存摺內頁(偵字483卷(二)第194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二)第192至194頁)
37
告訴人傅獻德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08至110頁)
38
告訴人蘇懷祖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4至19頁)
39
告訴人陳俊麒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71至75頁) 
40
告訴人楊潔莉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45至247頁)

招攬人:鄭曉雯
編號
供述證據
1
告訴人吳曉佩
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161至164頁)
2
告訴人林雅卿
110年10月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144至147頁)

非供述證據
3
告訴人吳曉佩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49至59頁)
⒉郵政存簿封面、內頁及手寫筆記(偵字483卷(三)第182至184頁)
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字483卷(三)第185頁)
⒋楊彩妮台北富邦銀行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三)第186頁)
⒌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偵字483卷(三)第187頁)
4
告訴人林雅卿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33至238頁) 
5
告訴人林雅淑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89至291頁)
6
告訴人王雯姿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86至288頁)
7
告訴人陳淑惠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92至294頁)

招攬人:黃志銘
編號
供述證據
1
告訴人楊少鳴
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87至89頁)
2
告訴人李建旻
⒈110年1月18日警詢筆錄(他字13776卷第201至203頁)
⒉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100至103頁)
3
告訴人葉靜宜
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188至191頁)

非供述證據
4
告訴人楊少鳴
⒈楊少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郵件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三)第97頁至99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1至13頁)
⒊期滿領回申請書(偵字483卷(三)第95頁)
5
告訴人李建旻
⒈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三)第74、76、110至114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27至231頁)
⒊與黃志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他字13776卷第23至111頁)
⒋黃志銘之名片(他字13776卷第226頁)
6
告訴人曾錦玉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90至96頁)
⒉期滿領回申請書(偵字483卷(三)第218、221、224頁)
⒊黃志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三)第219頁)
7
告訴人黃雅琴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86至188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三)第230頁)
8
告訴人呂瓊雲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83至185頁)
⒉葉靜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三)第235頁)
9
告訴人呂昇哲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21至226頁)

招攬人:范品璇
編號
供述證據
1
告訴人葉啟印
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116至119頁)
2
告訴人尹誠
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130至132頁)
3
告訴人徐永枝
110年11月1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237至240頁)
4
告訴人李雅雯
110年11月16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四)第247至250頁)

非供述證據
5
告訴人葉啟印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00至104頁)
⒉永煦公司公告擷圖(偵字483卷(三)第129頁)
6
告訴人尹誠
⒈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三)第134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483卷(三)第135至136、141至143、149至156頁)
7
告訴人黃楣琇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偵字483卷(三)第137至148、157至160頁)
8
告訴人徐永枝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四)第241至243頁)
⒉存摺內頁及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483卷(四)第245頁)
9
告訴人李雅雯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11至115頁、偵字483卷(四)第251頁)
⒉轉帳交易擷圖(偵字483卷(四)第252頁)
⒊債務協商委任契約書(偵字483卷(四)第253頁)
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483卷(四)第254至255頁)
10
告訴人林瓊惠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22至124頁)
11
告訴人林珮晴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60至162頁)
12
告訴人朱湘緹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73至275頁)
13
告訴人朱容瑾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70至272頁)
14
告訴人陳伶禎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16至220頁)
15
告訴人范家榮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76至277頁)
16
告訴人黃家惠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78至279頁)

招攬人:林重良
編號
供述證據
1
告訴人蕭郁潔
109年10月20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84至86頁) 
2
告訴人郭冠宏
⒈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238至240頁)
⒉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3
告訴人陳雅媛
⒈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248至250頁)
⒉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4
告訴人林靖傑
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257至260頁)
5
告訴人林以晴
⒈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266至268頁)
⒉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6
告訴人陳建良
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275至278頁)
7
告訴人張勝昌
⒈110年9月17日調詢筆錄(偵字483卷(三)第294至297頁)
⒉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至98頁)

非供述證據
8
告訴人蕭郁潔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58至260頁)
⒉林重良名片(警聲搜卷第116頁)
⒊轉帳交易擷圖(警聲搜卷第117頁)
9
告訴人郭冠宏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48至249頁)
⒉轉帳交易擷圖(偵字483卷(三)第242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三)第247頁)
10
告訴人陳雅媛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50至251頁、偵字483卷(三)第251至254頁)
⒉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偵字483卷(三)第255頁)
11
告訴人林靖傑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69至171頁)
⒉期滿領回申請書(偵字483卷(三)第263頁)
12
告訴人林以晴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483卷(二)第143至145頁、偵字483卷(三)第269至272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三)第274頁)
13
告訴人陳建良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75至176頁、偵字483卷(三)第283至286頁)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483卷(三)第293頁)
14
告訴人柯雅涵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30至134頁、偵字483卷(三)第279至282、287至290頁)
15
告訴人張勝昌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95至197頁、偵字483卷(三)第298至299頁)
⒉張勝昌存摺封面、內頁、現金簽收單及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三)第300至302頁)
16
告訴人鄭心喜
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0063號卷【下稱他字10063卷】第65頁)
⒉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25至129頁)
17
告訴人鄭美凉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16至118頁、他字10063卷第85至89頁)
18
告訴人曾建堯
⒈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52至254頁、他字10063卷第139至145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他字10063卷第147頁)
19
告訴人林重和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66至168頁)
20
告訴人葉蕊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35至142頁)
21
告訴人張家銘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172至174頁)
22
告訴人詹凱程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碳權憑證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二)第255至257頁)

其他相關證據
編號
供述證據
1
證人即共同被告徐鉅裁(歿)
⒈109年10月7日警詢筆錄(偵字29359卷第5至6反面頁)
⒉110年8月5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二)第60至66頁)
⒊110年8月6日偵訊筆錄(偵字8851卷(二)第117至118頁)
⒋111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37至255頁)
⒌111年6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75至104頁)
⒍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81至239頁)
⒎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75至428頁)
⒏112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49至359頁)
⒐112年5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29至456頁)
⒑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2
被告楊亮亮
⒈110年8月5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二)第121至126頁)
⒉110年8月6日偵訊筆錄(偵字8851卷(二)第177至179頁)
⒊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偵字8851卷(三)第151頁)
⒋110年9月27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三)第152至158頁)
⒌110年11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二)第210至213頁)
⒍111年5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9至23頁)
⒎111年6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75至104頁)
⒏111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81至239頁)
⒐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75至428頁)
⒑112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49至359頁)
⒒112年5月23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二第429至456頁)
⒓112年6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7至92頁)
⒔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⒕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⒖114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僅辯護人到庭】(本院卷六第79至81頁)
⒗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六第119至167頁)
3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宏達
⒈113年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11至424頁)
⒉113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309至311頁)
4
證人林幸誼
⒈110年8月5日調詢筆錄(偵字8851卷(一)第132至136頁)
⒉110年8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偵字8851卷(一)第156至157頁)
5
證人張美慧
⒈110年3月12日調詢筆錄(警聲搜卷第86-1至94頁) 
⒉110年3月16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一第7至25頁)
⒊112年8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本院卷四第31至80頁)

非供述證據
6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盟公司】、永煦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煦公司】收受投資款及轉存不法所得帳戶彙整表(偵字483卷(一)第86頁)
7
富盟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一)第88至94頁)
8
富盟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一)第95至97頁、新竹地檢署110年度警聲扣字第9號卷【下稱警聲扣卷】第26、53至54、78至79、148至150頁)
9
永煦公司之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一)第99至110頁、警聲搜卷第151至162頁)
10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483卷(一)第158至173-1、175至178頁)
11
被告楊亮亮搜索同意書(偵字483卷(一)第174頁)
12
被告楊亮亮財產調查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支票、交易明細、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偵字483卷(一)第112至130、153至156頁、警聲扣卷第11至25、41至55頁、警聲搜卷第190至191、221至222頁)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7848號函暨相關資料(偵字483卷(一)第131至138頁、偵字8851卷(二)第155至160頁)
14
被告楊亮亮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偵字483卷(一)第139頁、偵字8851卷(二)第161、163頁、警聲扣卷第37頁)
15
元大銀行共用認證單(戶名: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偵字483卷(一)第140頁)
16
被告楊亮亮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字483卷(一)第141至142頁、他字4096卷第47至48頁、警聲搜卷第164至165頁、警聲扣卷第39至40頁)
17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偵字483卷(一)第143至152頁、偵字8851卷(二)第165至173頁、警聲搜卷第219至220頁、警聲扣卷第27頁)
18
碳權短期定量投資講座及教育訓練現場翻拍照片1 份(偵字483卷(三)第81至82頁、偵字8851卷(一)第126頁、偵字8851卷(三)第99至100、162至163、206、208至210、254頁)
19
富盟公司碳權短期定量投資合約書及碳權憑證範本(偵字8851卷(一)第14至20、77至82、146至151、174至179頁)
20
永煦公司招攬碳權商品投資人一覽表(偵字483卷(三)第23至25頁)
21
徐鉅裁手機資料畫面(偵字8851卷(三)第171至172頁)
22
洪嘉禧110年10月13日提供之1081211碳權講座圖片(偵字483卷(三)第82頁)
23
理想國事業集團-碳權交易事業部「樹碳權」收購合約書(偵字8851卷(二)第153頁)
24
黃志銘110年9月27日提供之「楊亮亮說明富盟公司碳權投資方案」照片(偵字8851卷(三)第210頁)
25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0日保結固資字第1100003020號函檢送投資人之「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及「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他字4096卷第50至59頁)
26
理想國際案案關人員及申登電話(他字4096卷第63頁)
27
富盟公司、永煦公司組織架構圖(警聲搜卷第10頁)
28
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理想國事業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警聲搜卷第166至173頁、他字2893卷(二)第48至56頁)
29
理想國公司、富盟公司登記及實際營運地址之現勘照片(新竹市○區○○路00000號(警聲搜卷第187頁)
30
中央銀行外匯局110年1月25日台央外捌字第1100005254號函檢送外匯收支資料(警聲搜卷第192至193頁)
3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監字第137、138號、110年聲監續字第330、331、400、401、505、506號監察書(警聲搜卷第196至211頁)
32
基資及監察電話一覽表(警聲搜卷第212頁)
33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楊亮亮、徐鉅裁)(警聲搜卷第215至218頁)
34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徐鉅裁、楊亮亮、洪嘉禧、理想國公司、富盟公司、永煦公司)(他字2893卷(一)第191至196、200至202頁、他字2893卷(二)第99至104、108至110頁)
35
對話紀錄
⒈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一)第23至52、62至64、88至105、偵字8851卷(二)第92至109頁、偵字483卷(三)第80頁、偵字8851卷(三)第159頁)
⒉徐鉅裁與洪嘉禧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一)第106至116頁)
⒊楊亮亮與洪嘉禧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一)第127至129頁)
⒋徐鉅裁與羅上展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一)第184至194頁)
⒌徐鉅裁與楊亮亮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聲扣卷第58至60頁、偵字8851卷(二)第110至112、130至134、偵字8851卷(三)第164至166頁)
⒍被告楊亮亮與宋婷婷(王)【即吳碧月】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二)第143至145頁)
⒎證人張美慧與宋婷婷(王)【即吳碧月】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三)第12至38頁)
⒏證人張美慧與徐鉅裁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三)第39至50頁)
⒐徐鉅裁與陳淑娟、賈咏美、劉振治、林敬修、潘海風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二)第113至115頁)
36
永煦公司招攬之碳權短期定量投資人名單(偵字8851卷(一)第53至54頁)
37
富盟公司社群網頁截圖(偵字8851卷(一)第55頁)
38
碳權交易相關說明文件1份(偵字8851卷(一)第118至120頁、偵字8851卷(三)第102、162、180至181、203至204、222至223、236至237頁、他字4096卷第9至10頁、偵字483卷(一)第83至84頁、他字2893卷(二)第122至123頁)
39
富盟公司之求職網徵才頁面截圖(偵字8851卷(一)第137頁)
40
富盟公司之碳權交易投資名單(偵字8851卷(一)第152至154頁、警聲扣卷第72至74頁、他字2893卷(二)第79頁)
41
徐鉅裁、楊亮亮之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偵字8851卷(一)第193至194頁)
42
楊亮亮名片(偵字8851卷(二)第127頁)
43
楊亮亮之手寫筆記(偵字8851卷(二)第128至129頁)
44
理想國國際事業集團會議紀錄(偵字8851卷(二)第139頁)
45
楊亮亮iPhone11ProMax手機經數位鑑識所得之資料(含碳權短期定量投資交易word檔、與宋婷婷(王)【即吳碧月】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字8851卷(二)第196至207頁)
46
洪嘉禧110年8月23日刑事陳報狀暨陳證1至13、附件(偵字8851卷(三)第9至142頁)
(1)陳證1:富盟碳權助理張美慧跟宋婷婷對話紀錄
(2)陳證2:富盟碳權助理張美慧跟徐鉅裁對話紀錄
(3)陳證3:劉振治跟徐的投資合約
(4)陳證4:楊亮亮與洪嘉禧對話紀錄之LINE螢幕錄影、影片譯文
(5)陳證5:徐鉅裁與洪嘉禧對話紀錄之LINE螢幕錄影、影片譯文-關於期貨1090331~109年8月對話(楊亮亮、徐鉅裁、洪嘉禧、楊湘婷)
(6)陳證6:徐鉅裁與洪嘉禧對話紀錄之LINE螢幕錄影、影片譯文-關於碳權1090311~109年8月對話(楊亮亮、徐鉅裁、洪嘉禧、楊湘婷)加秒數
(7)陳證7:檔名(0050 1拷貝)-徐鉅裁拒絕提供資訊之對話紀錄
(8)陳證8:檔名(1081024)-經濟日報108年10月24日標題名稱「金傳獎交流論壇 諾貝爾大師談綠色金融」新聞擷圖
(9)陳證9:1081211碳權講座照片及錄音檔
(10)陳證10:檔名(全國經濟峰會專題論述1090120傳來的)-照片
(11)陳證11:檔名(徐鉅裁在別的群組內遊說別人投資他)-對話擷圖照片
(12)陳證12:檔名(裡面有提到楊總裁)-廣告擷圖照片
(13)陳證13:臺北市亮亮國際同濟會第二、三屆會長交接典禮相關資料
(14)附件:內涵陳證4、5、6、9檔案
47
富盟公司碳權交易說明書(偵字8851卷(三)第245至249頁)
48
理想國國際事業集團金字塔式網狀銷售系統區域代銷商(專賣店)合約書(警聲搜卷第100至102頁)
49
洪嘉禧提供之相關交易資料及投資人明細(偵字29359卷第17至29、38至51頁、警聲搜卷第107至110頁)
 (1)匯款資料(第17至29頁)
 (2)存摺封面及內頁(第38至40頁)
 (3)元大商業銀行外幣交易單據(第41至44頁)
 (4)投資人明細(第45至51頁)
50
被害人匯入永煦公司帳戶及企業帳戶交易資訊款項整理表(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547號卷【下稱他字3547】(一)第93至9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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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盟公司碳權投資相關扣案物品
⒈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偵字483卷(一)第160至161、164、167至168、173至173-1、185至194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照片(偵字483卷(一)第195至214頁)
⒊110年度保字第1848、1849、1850號、110年度銀字第165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9至29頁)
⒋111年度保字第9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31頁)
⒌111年度院保字第120、127、130、132、134 號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119、125至142、145至146、149、153頁)
⒍本院111年保字第2084號贓證物品保管單(本院卷一第211至218頁)
52
富盟公司、永煦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一第237至239頁、本院卷四第185至187頁)
53
富盟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四第183頁)
5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1月2日新院玉民政112司聲570字第1129024480號函-查無富盟康泰公司聲請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本院卷四第319頁)
55
經濟部歷次函文:
(1)113年4月9日經授商字第11331915190號函(本院卷五第265至266頁)
(2)113年5月20日經授商字第11331917590號函(本院卷五第245至246頁)
(3)113年7月5日經授商字第11331921100號函(本院卷五第243至244頁)
(4)113年11月4日經授商字第11331587650號函(本院卷五第261至262頁)
56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本院卷五第247至249頁)
57
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陳秀玉、徐宏達)(本院卷五第321至323頁)
58
經濟部商業發展屬第00982992號富盟康泰股份有限公司案卷(全卷)
59
【調卷-新竹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卷】
⒈110年3月16日民事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一第7至25頁)
⒉碳權短期投資合約書(即該案原證2)(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一第27至343頁)
⒊匯款單據紀錄(即該案原證3)(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一第345至413頁)
⒋永煦公司承辦人與徐鉅裁對話紀錄截圖(即該案原證4)(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一第415至497頁)
⒌亮亮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北市區亮亮會第二、三屆會長交接典禮暨理、監事會員就職典禮手冊(即該案原證6)(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5至19頁)
⒍理想國國際事業集團-富盟公司碳權認證、收購、交易介紹文件(即該案原證7)(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21至29頁)
⒎永煦公司匯至富盟康泰公司之投資款組成明細表(即該案原證10)(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31至64頁)
⒏投資人等短期定量碳權憑證(即該案原證13)(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5至147頁)
⒐洪嘉禧與富盟公司之經紀商合約書及由富盟公司發給洪嘉禧之經紀商執照(即該案原證14)(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149至153頁)
⒑張美慧與徐鉅裁LINE對話紀錄截圖(即該案原證17)(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155至177頁)
⒒張美慧與楊湘婷LINE對話紀錄截圖(即該案原證18)(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179至613頁)
⒓原證18中碳權憑證照片放大截圖(即該案原證19)(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15至648頁)
⒔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1)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110年1月22日東新竹字第1100000229號函檢送富盟康泰公司(帳號:000000000000)108年9月10日至110年1月20日交易明細(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49至662頁)
 (2)富盟康泰土銀帳戶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明細整理(即該案原證34-4)(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63頁)
 (3)富盟康泰土銀帳戶匯入「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明細整理(即該案原證34-5)(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65頁)
 (4)富盟康泰土銀帳戶匯入「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明細整理(即該案原證34-6)(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67頁)
 (5)富盟康泰土銀帳戶匯入「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明細整理(即該案原證34-7)(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69頁)
 (6)富盟康泰土銀帳户匯入「000-000000000000」交易紀錄明細整理(即該案原證34-8)(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71頁)
 (7)富盟康泰土銀帳戶匯入「未顯示帳戶名」交易紀錄明細整理(即該案原證34-9)(本院-竹院民事資料卷二第6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