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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7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99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佳燕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佳燕知悉成年人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並無太多限制,且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以避免遭查緝,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預付卡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詐欺犯罪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附件編號1至4所示日期、地點,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復於民國111年5月27日20時19分前之不詳時間、地點,將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SIM卡交付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後,即用以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一卡通Money帳號,復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楊泰山等人,以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方式詐騙,楊泰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入如「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指定之一卡通Money帳戶,遭轉提一空。
二、案經楊泰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林聖倫、吳柏翰、林冠宇、蔡智鵬、林嘉承、王泰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李尉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劉丞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莊雨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盧奕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蔡尚諴訴由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李佳燕犯罪之供述證據(詳如後述),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同意、被告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72至176、305至310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件編號1至4所示日期,申辦各該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有申辦各該預付卡門號,110年9月3日我申辦如附件編號3、4之2支門號,其中編號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我是交給前男友古國豊使用,因為他有欠費不能辦電話,如附件編號4所示門號SIM卡,我放在包包裡面沒有使用,至於110年4月9日我申辦之附件編號1、2所示2支門號SIM卡的去向,我現在已經沒有印象了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件編號1至4所示日期、地點,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第304、314、317頁),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見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見112偵緝1435卷第166至174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見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見112偵緝1435卷第203至211頁)在卷可稽,足見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均為被告申辦。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後,即用以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之一卡通Money帳號,復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至17「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方式,向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依指示匯入如「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指定帳戶,旋遭轉提一空等情,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7「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積極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消極故意、未必故意),二者雖均為犯罪之責任條件,但其態樣並不相同,故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予以規定,以示區別。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罪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其「明知」或「預見」在犯意決定之前,至於犯罪行為後結果之發生,則屬因果關係問題,因常受有物理作用之支配,非必可由行為人「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動電話門號屬個人生活、通訊、理財之重要個人資料,其專屬性甚高,且詐欺集團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常利用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避免遭查緝,且詐欺正犯利用行動電話門號實行詐騙之案件,近年來報章雜誌、新聞、廣播、網路等媒體均一再宣導、提醒,稍具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當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成為詐欺犯罪之工具,而被告申辦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時,已年滿42歲,並非毫無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當知悉成年人以自己名義申辦預付卡門號,並無太多限制,如刻意使用他人所申辦之預付卡門號,可能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以避免遭查緝,且被告申辦如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前,已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以被告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書、證件影本及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在卷可稽(見112偵緝1435卷第47至213頁),其申辦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之目的,顯非供自己使用之需要,復各該門號均遭詐欺集團取得並用於詐騙,被告復無法合理說明何以各該門號均遭詐欺集團用於詐騙被害人,堪認被告申辦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後,確有將各該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
 ㈢被告雖辯稱:其係將附件編號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予其前男友古國豊使用,附件編號4門號SIM卡未交予他人,附件編號1、2所示門號SIM卡則不知去向云云(見本院卷第304至305頁)。惟查:
 ⒈被告於109年3月12日至110年9月3日期間,陸續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多達17支易付卡門號,甚至有同一日申辦多支門號之情形,此有門號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在卷可稽(見112偵緝1435卷第54至211頁),被告復未能說明何以其個人須使用如此多預付卡門號,已難認被告申辦各該預付卡門號僅供被告個人使用,而無提供他人使用之動機。
 ⒉被告雖辯稱其將附件編號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予其前男友古國豊使用,惟被告於偵訊時係辯稱:我家發生火災,當時手機來不及拿走就被燒掉了,後來有去辦掛失,該門號申辦後就一直放著沒有使用云云(見112偵緝557卷第35至37頁),前後所辯已有不符,況證人古國豊經原審、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拘票、報告書、本院拘提函(稿)、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見112易399卷第235至239、255頁、本院卷第277、295、301頁),已難認被告所辯將附件編號3所示門號SIM卡交予古國豊一節屬實。遑論古國豊曾於109年3月27日間,將其申辦之預付卡門號以1張新臺幣300元之代價,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原審法院於110年4月22日判處拘役30日,此有原審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37號判決在卷可稽(見112易399卷第91至95頁),被告復始終未能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確實將附件編號3所示門號SIM卡交予古國豊,且確信古國豊係供自己通訊使用而非轉賣予詐欺集團,則被告所辯,自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確有將附件編號1至4所示預付卡門號SIM卡提供予詐欺集團用於詐騙,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應可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申辦如附件編號1、2及編號3、4所示門號之時間雖有差距,惟詐欺集團成員用以申辦一卡通帳戶之時間則甚為接近(於111年5月27日至6月6日間),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於申辦各該門號後立即將門號SIM卡轉交他人使用,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被告係於111年5月27日20時19分前之某日,同時將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從而,被告以交付附件編號1至4所示門號SIM卡之一行為,導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被害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243、112年度偵緝字第6754、675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112年度偵字第77281號),與本案起訴經論罪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㈣刑之加重及減輕部分:
 ⒈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未就上開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加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見112易399卷第278頁、本院卷第177、317頁),參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即毋庸對被告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㈠原審未詳予勾稽卷證,逕認被告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為被告無罪之知,已有違誤,復未就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加以審酌,容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申辦之預付卡門號提供予他人,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騙,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考量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之態度(見本院卷第318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無證據足認被告獲有利益,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從事工地粗工,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112易399卷第278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葉國璽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鈺斐、賴建如移送併辦,檢察官蔡佳恩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申辦日期
申辦地點
綁定一卡通帳號、驗證日期
備註
1
0000000000
110年4月9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遠傳新莊幸福直營門市
0000000000
林旭敏
111年6月6日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754、67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A門號
2
0000000000
110年4月9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遠傳新莊幸福直營門市
0000000000
曾海葳
111年5月30日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112年度偵字第772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A門號
3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遠傳永和中和直營門市
0000000000
林曉萍
111年6月6日
起訴書及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112年度偵字第772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B門號
4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遠傳永和中和直營門市
0000000000
張語宸
111年5月27日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754、67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B門號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及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楊泰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時許,在臉書張貼訊息,向楊泰山佯稱以1萬2,000元出售iPad 3 pro 256G云云,致楊泰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54分許匯款1萬2,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實
2
徐韻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SanDY」向徐韻婕誆稱願以1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家電用品云云,致徐韻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20時19分許匯款9,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楊宛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林玟珊」向楊宛儒誆稱願以1萬1,000元之價格出售SWITCH遊戲機及吸塵器,並約定先由楊宛儒給付3,000元訂金云云,致楊宛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20時23分許匯款3,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李珮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起,以臉書帳號「張琬琳」向李珮瑜誆稱願以8,000元之價格出售LV零錢包1個云云,致李珮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19時52分許匯款8,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潘孟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邱淑惠」向潘孟葦誆稱願以4,000元之價格出售除濕機1台云云,致潘孟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1時55分許匯款4,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莊家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4日起,以臉書帳號「WenmengLiao」向莊家豪誆稱願以1,100元之價格出售Switch遊戲星之卡比卡匣1個云云,致莊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3時25分許匯款1,1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梁佑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WenmengLiao」向梁佑康誆稱願以6,900元之價格出售樂高玩具「梭魚灣海盜」1組云云,致梁佑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15分許匯款6,9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戴荺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魏玉娟」向戴荺禎誆稱願以2萬元之價格出售LV精品皮包1個云云,致戴荺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6月7日12時17分許匯款1萬元
②111年6月7日12時18分許匯款1萬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243號等併辦意旨書即112年度偵字第15479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劉奕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15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拍賣物品之不實訊息,致劉奕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17時28分許匯款5,88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10
王呈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藍芽音響之不實訊息,致王呈源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約定先由王呈源給付2,500元訂金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35分許匯款2,5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
陳怡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11時38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三麗鷗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陳怡安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6月6日21時42分許匯款2,290元
②111年6月7日16時30分許匯款1,500元
③111年6月7日16時41分許匯款2,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2
陳建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1時15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電動滑板車之不實訊息,致陳建志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15分許匯款4,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3
吳慈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2時28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PS5之不實訊息,致吳慈靜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約定先由吳慈靜給付5,000元訂金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2時28分許匯款5,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4
郭慧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2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Dyson吹風機及LG空氣清淨機之不實訊息,致郭慧萍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2時59分許匯款1萬1,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5
陳姿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15時52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販售除濕機之不實訊息,致陳姿君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5時52分許匯款3,8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6
黃秀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山崎麵粉攪拌機之不實訊息,致黃秀琴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7日11時7分許匯款3,0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7
許菀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21時4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滑板車之不實訊息,致許菀庭陷於錯誤,與對方取得聯繫並談妥交易細節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6月6日21時40分許匯款2,500元 
以被告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驗證之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5123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及
犯罪事實
證據及出處
1
楊泰山
附表一編號1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泰山111年6月9日警詢之證述(111偵53518卷第16頁正反面)
告訴人楊泰山提供之廣告貼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3518卷第18至22頁)
⒊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11偵53518卷第30至31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2
徐韻婕
附表一編號2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韻婕111年5月2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24325影卷第15至16頁)
⒉告訴人徐韻婕提出之臉書貼文暨對話紀錄、一卡通轉帳紀錄(111偵24325影卷第37至45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IP明細(111偵24325影卷第17至26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203至211頁)
3
楊宛儒
附表一編號3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宛儒111年6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偵24325影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楊宛儒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一卡通轉帳紀錄(111偵24325影卷第27至30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IP明細(111偵24325影卷第17至26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203至211頁)
4
李珮瑜
附表一編號4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珮瑜111年6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8716卷第12至13頁)
⒉告訴人李珮瑜提出之臉書貼文暨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48716卷第14至20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5
潘孟葦
附表一編號5
⒈證人即被害人潘孟葦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8716卷第25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潘孟葦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48716卷第26至28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6
莊家豪
附表一編號6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家豪111年6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8716卷第33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莊家豪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48716卷第34至35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7
梁佑康
附表一編號7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佑康111年8月2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55686卷第6至7頁)
⒉告訴人梁佑康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55686卷第8至9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號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8
戴荺禎
附表一編號8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荺禎111年6月11日警詢之證述(111偵55686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戴荺禎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轉帳紀錄(111偵55686卷第15至17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發送手機明細(111偵48716卷第6至8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緝1435卷第184至192頁)
9
劉奕崴
附表一編號9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奕崴111年5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311卷第57至58頁)
⒉告訴人劉奕崴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2偵16311卷第59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2偵16311卷第45至49頁)
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112偵16311卷第15至31頁)
10
王呈源
附表一編號10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呈源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23頁正反面)
⒉被害人王呈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62531卷第30至34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1
陳怡安
附表一編號11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安111年6月1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43至44頁)
⒉告訴人陳怡安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卷第58至71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2
陳建志
附表一編號12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志111年6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7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建志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卷第77至78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3
吳慈靜
附表一編號13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慈靜111年6月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92至94頁)
⒉告訴人吳慈靜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擷圖(111偵62531卷第95至99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4
郭慧萍
附表一編號14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慧萍111年6月2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15至116頁)
⒉告訴人郭慧萍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號卷第117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5
陳姿君
附表一編號15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姿君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2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陳姿君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11偵62531卷第128至135頁)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6
黃秀琴
附表一編號16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秀琴111年6月1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47至148頁)
⒉被害人黃秀琴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擷圖(111偵62531卷第149頁正反面)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
17
許菀庭
附表一編號17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菀庭111年7月2日警詢之證述(111偵62531卷第165頁正反面) 
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之會員登記資料、驗證資訊及交易明細(111偵62531卷第25至29頁)
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111102807號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證件掃描檔、簽名電磁紀錄、儲值明細(111偵53518卷第74至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