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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秀心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83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廖振文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擔任桃園市○○區○○○街00○00號「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下稱「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之總幹事,被告賴秀心則自109年2月12日前某時起擔任「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第28屆管理委員會之副主委今,雙方因社區管理問題發生糾紛,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為下列行為:
 ㈠於109年9月2日某時,寄發附表編號1所示之存證信函至「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並張貼在「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電梯公佈欄上,而以文字公開指摘「貴公司指派總幹事廖振文至世紀三星大廈第二期做社區管理服務,其基本專業不足及個人私心問題,造成社區事務多有誤謬、延滯」等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㈡於109年9月25日某時,寄發附表編號2所示之存證信函至「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並張貼在「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電梯公佈欄上,而以文字公開指摘「派遣總幹事廖振文,專業度不足造成社區許多紛爭」等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㈢於109年10月12日某時,寄發附表編號3所示之存證信函至「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並張貼在「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電梯公佈欄上,而以文字公開指摘「台端日揚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派遣總幹事廖振文至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服務,其專業度有問題,造成社區事務嚴重延滯」等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㈣於109年9月30日前某不詳時日,在「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電梯公佈欄上張貼附表編號4所示之連署活動公告,而以文字公開指摘「譴責社區總幹事【廖振文】會議紀錄不實、行政專業能力不足,混淆視聽」、「【廖振文】濫權、違法」等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誹謗罪即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該條所定「誹謗」行為,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所保障者為名譽法益,而「名譽」係外部社會之評價,不被他人以虛偽或惡意攻訐私德之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至於陳述事實之過程中損及維持好名聲的主觀情感,則非刑法誹謗罪處罰範圍;而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故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刑法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又同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而為當評論,此種意見表達符合該條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得據以阻卻違法。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廖振文之指述、告訴人提供之布告欄現場照片、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存證信函、連署活動公告、「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於109年2、3、5、7月份會議紀錄、社區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及總幹事工作職掌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坦承擔任「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第28屆管理委員會之副主委,且曾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給日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日揚公司)或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將副本寄送給「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惟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存證信函內容為住戶共同意見,由我寄發給管理物業公司或其負責人,且告訴人身為社區之總幹事,但專業度不足,造成社區事務延滯,我才提出連署活動要罷免告訴人,但存證信函及連署公告都不是我張貼在電梯公佈欄上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為「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第28屆管理委員會之副主委,而告訴人於109年2月14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擔任「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之總幹事,且被告以其本人為寄件人,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存證信函正本寄送給日揚公司,副本寄送給「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並將附表編號2、3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予楊萬宗(日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個人,又附表編號4所示連署活動,係由被告所發起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所證情節相符,且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之存證信函、附表編號4所示之連署活動公告、「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與日揚公司間之社區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於109年2、3、5、7月份會議紀錄(偵卷第41至49頁、第123至175頁、第177至193頁)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之存證信函應係僅寄送給楊萬宗個人收受,編號1之存證信函則是正本寄至日揚公司,副本給管理委員會,公訴意旨誤認均寄至管理委員會,與卷內資料不合,應屬有誤。且依卷附之上開存證信函及連署公告,不論是否如被告所辯信函及連署內容係來自於住戶意見之彙整,該等存證信函既均係以被告本人名義寄發,被告亦為連署活動之發起人,被告即為存證信函、連署公告之製作者,不以需由其本人親自繕打為必要,且該等存證信函由被告寄送給告訴人以外之人收悉,連署活動也確實已經有住戶加入連署(偵卷第251頁、第253頁、第255頁、第261頁、第263頁、第265頁),均可認內容已對外傳述公開甚明,被告以公告、信函非其張貼等語置辯,無礙前開客觀事實之認定。
 ㈡惟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並分別就「實質(真正)惡意原則」及「合理評論原則」,於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於同法第311條規定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又公寓大廈之總幹事雖受雇於管理公司經指派至簽約之社區工作,但其具體職務工作內容係承社區住戶所推選出之管理委員會之命,總承社區之庶務、財務,總幹事之履職攸關該社區住戶所居住之公寓大廈之居住品質,是以總幹事是否適任,執行職務有無疏失不當,均屬社區公共事務而可受住戶公評。查:
 ⒈證人李愛卿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曾擔任「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第28屆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管理委員會於109年3月之會議中曾經招標清潔公司,原本得標的是辰鴻企業社,但是告訴人後來說辰鴻企業社沒有要與我們簽約,告訴人便自行與勁德企業社接洽,後來社區與勁德企業社簽約,又勁德企業社原本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但是最後社區卻以每月36,000元與該公司簽約,此等變更均未經過管理委員會決議;另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7日曾決議要與日揚公司解約,但會議紀錄卻記載不討論,且遲至109年7月21日始公告此會議紀錄;又住戶有漏水之問題,告訴人均未積極處理,是新來的總幹事才把漏水問題處理好,是告訴人於任職社區總幹事期間確實有會議紀錄不實、公告管理委員會議紀錄延遲及專業度不佳等等之情形,因此有住戶想要罷免告訴人等語(偵卷第197至199頁,原審易字卷第171至175頁)。
 ⒉參以卷附該社區109年3月份之例會會議記錄關於清潔公司係由辰鴻企業社得標,5月份之會議紀錄討論合約卻為勁德清潔公司(偵卷第127頁、第133頁),證人即告訴人廖振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管理委員會決議由辰鴻企業得標,但因為辰鴻企業社表示人力不足無法提供服務,所以我有上簽呈經過主委、監委及財委的簽名同意,始換成勁德企業社等語(原審易字卷第168頁),但「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有7人,顯見確實有未經法定程序表決而更動先前會議決議之情形。又109年6月4日管理委員會含被告在內之部分委員以總幹事不適任而發起物業公司解約提案(偵卷第243頁),7月份之會議記錄議題十三有關日揚合約解約討論案,證人羅曾麗枝(管理委員會委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7月份的日揚解約案應該有通過,後來有解約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06頁、第309頁),該次與會列席住戶丁○○等5人(姓名詳卷)亦出具聲明書表示當日有討論並通過解約議題(偵卷第213頁),但會議記錄記載決議卻為「不討論,未作成決議」(偵卷第171頁)。再觀之被告所提出之「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第28屆管理委員會LINE群組,「張志鴻」表示:「我隔壁住戶問很多次,拖很久,我已不知如何回答」、「其實每次都吵合約,吵符不符合規章,總幹事物業如何如何,這些住戶不想管,她們的問題就是管委會有無再處理她們的漏水問題」,「藍委員」表示「請問總幹事77頂樓13樓目前還在漏水,已經很久了,且不只一處,該如何處理呢?」等語,此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稽(原審審易卷第98至99頁),可見該社區確實仍有住戶之漏水問題待處理。由上述社區事務處理討論脈絡,被告所述,並非無據,難認被告係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出於輕率重大過失而致其所述與事實不符,且此等均為社區事務而與住戶公共利益有關,被告主觀上是否係以不實事項惡意攻訐告訴人毀損其名譽為目的,並非無疑
 ⒊至於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存證信函、連署公告中稱總幹事專業度不足及個人私心,造成社區許多紛爭、社區事務誤謬延滯,濫權違法等語,含有個人主觀價值之判斷,而同時具備意見表達之成分,乃屬被告主觀價值之意見表達,應以「合理評論原則」檢驗。雖其用語過於尖銳、負面而使告訴人感到不快,但告訴人為該社區之總幹事,被告為副主委,二者間於職務上有監督與受監督之關係,且被告所述事務均與告訴人之私德無關,而與社區公共事務之處理相關,依上開言論之前後完整文意,經辦處理事務之優劣成敗乃可受公評之事,被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評論及批判,仍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意見表達範疇。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系爭言論關係公共利益,且積極證據足證明其係故意捏造虛偽事實而為陳述,難認出於惡意所為,縱其用字遣詞尖銳負面,仍未逾越善意及合理評論範圍,揆諸首揭說明,其罪嫌尚有不足,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知。
六、駁回上訴之說明
 ㈠原審經審理後,認依檢察官所提證據資料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否認張貼系爭存證信函及公告,但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已供承存證信函、連署公告為其所撰寫,並坦認寄發存證信函及張貼連署公告等情不諱,則被告將存證信函寄交給管理委員會及日揚公司,或委由他人代為張貼於社區電梯布告欄,可認其主觀上確實有散布於眾之主觀犯意。另證人羅曾麗枝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告訴人在任職期間表現盡責盡力,都是被告去找總幹事麻煩,一下子要去查帳一下子什麼什麼,總幹事已經在別的社區做了十幾年,專業知識很資深,告訴人的會議紀錄都據實寫公告,開會的時候被告就跟他們吵架,所以當時主委才會說出我不幹了,那只是氣話等語,衡情該證人為被告所聲請傳喚,之於被告而言應為友性證人,所為證述應較為客觀,而證人羅曾麗枝所述與被告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內容全然不同,在在證明被告確實有構成加重誹謗甚明,是原審判決未慮及於此,遽為無罪判決,尚難認適法妥當等語。
 ㈢經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內容之存證信函、連署公告經認定為被告製作並對外發表,已如前述,但是否成立誹謗罪,仍需對於其事實陳述與意見表述經由「實質(真正)惡意原則」、「合理評論原則」加以檢驗,且所謂之事實陳述,並非要求需與客觀事實絲毫不差,倘發表言論之人所述非全然無據,即難認主觀上出於惡意造謠、無中生有。如前所述,本院認被告所述,關係社區事務公共利益,且積極證據不足證明其係故意捏造虛偽事實而為陳述,用字遣詞尖銳負面,仍屬表述意見之合理評論範圍。至於上訴意旨所引證人羅曾麗枝有關對告訴人評價之證述,未見以證人經歷之實際經驗為基礎,乃個人意見,無法因其評論意見與被告相左而為不利被告之事實認定,況且證人羅曾麗枝就有關7月份例會日揚公司解約案,證述討論通過並解約等語,亦徵被告事後質疑會議紀錄內容與會議過程不盡相符,並非無據。綜上,檢察官提起上訴,就卷內之證據為相異或從有利於告訴人之評價,但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為該當誹謗犯行,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瑋提起上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種類
文字內容(全文)
告訴人廖振文指訴涉有誹謗
之部分
1
存證信函
(存證號碼000616)
「貴公司指派總幹事廖振文至世紀三星大廈第二期做社區管理服務,其基本專業不足及個人私心問題,造成社區事務多有誤謬、延滯,本人也多次通知貴公司到社區會談,貴公司均置之不理。今鑒於合作關係不能協調,合約於109年6月4日經管委會同意通過解約,109年7月7日會議上經許益誠主委再次確認與貴公司解約,特此函告通知109年9月30日正式終止合約。」
「貴公司指派總幹事廖振文至世紀三星大廈第二期做社區管理服務,其基本專業不足及個人私心問題,造成社區事務多有誤謬、延滯」
2
存證信函
(存證號碼000671)
「覆台端存證號碼000876,派遣總幹事廖振文,專業度不足造成社區許多紛爭,社區住戶今聯署強烈要求貴公司撤換總幹事廖振文,(附件一)文到3天請予派遣新總幹事交接。由多次通知貴公司出席社區例會協商,貴公司均置之不理,鑒於合作關係不能協調,本社區於109年6月4日經管委會例會會意同意通過與貴公司解約(附件二),總幹事怠職並未發函給貴公司,正式通知貴公司終止合約。社區監察委員並未善盡監督總幹事多項違法事務,有失職責,(附件三)若台端拒不為之,將依法究責,希勿自誤為禱!」
「派遣總幹事廖振文,專業度不足造成社區許多紛爭」
3
存證信函
(存證號碼000697)
「台端日揚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派遣總幹事廖振文至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服務,其專業度有問題,造成社區事務嚴重延滯,多次通知貴公司到社區會談,貴公司均置之不理,依據合約第十三條(合約書履行義務)總幹事有失職責,合約內容特別約定社區主任罰則,依合約總幹事已違反下列多項第一、二、三、六條罰款。本社住戶並聯署(已超過半數)請貴公司更換總幹事並派員交接,貴公司無視,若貴公司拒不為之,將依法究責,希勿自誤為禱!」
「台端日揚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派遣總幹事廖振文至世紀三星第二期社區服務,其專業度有問題,造成社區事務嚴重延滯」
4
連署活動公告
【世紀三星第二期連署】「翻轉社區正常運作、解職總幹事連署書」
「社區住戶共同發起連署活動:譴責社區總幹事【廖振文】會議紀錄不實、行政專業能力不足,混淆視聽,造成社區住戶不和諧。團結捍衛尊嚴,行動展現實力,連署反對【廖振文】濫權、違法,要求免於惡質態度之脅迫。請區權人、承租戶支持參與連署活動,以溫和、理性且堅定的行動,向不專業濫權的總幹事表達抗議,將彙整各棟連署人數將其解職。今天不行動,永遠受壓迫!請趕快行動,請於109年9月30日(星期三)前,將連署書確認,謝謝!請支持【翻轉社區正常運作、解職總幹事】活動,加油!」
「譴責社區總幹事【廖振文】會議紀錄不實、行政專業能力不足,混淆視聽」、「【廖振文】濫權、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