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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21日10時21分許起,以網路、LINE暱稱「cora」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萬邦在線客服」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1日09時23分轉出258,778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凱彬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5361卷第23至26頁) ⑵告訴人鄭凱彬提出之匯款明細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5361卷第40、43至4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竹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361卷第27至34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99頁、偵15361卷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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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Jesse瑜」、「萬邦 吳俊毅」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金帥投顧」平台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17日10時16分轉出285,771元 ⑵111年03月23日11時27分轉出200,015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廖俊傑111年5月3日警詢筆錄(偵15471卷第27至2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案編0000000000投資型詐騙一覽表(偵15471卷第33至34、37至38、49頁) ⑶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100、101頁、偵15471卷第15、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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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8日16時04分前某時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彥彥」佯稱請告訴人協助操作投資外匯,並提供LINE暱稱「李俊翰」投資老師之聯絡方式,嗣「李俊翰」向其佯稱有一門新台幣2,000元之投資課程,可獲利10,000元,又佯稱為達資金平衡已進行轉出動作需再為50,000元云云,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18日16時07分轉出2,000元 ⑵111年03月21日15時52分轉出50,015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貽瑄111年4月18日警詢筆錄(偵14290卷第17至23頁) ⑵告訴人鄭貽瑄提出之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2紙、詐騙集團帳號頁面資料(偵14290卷第55至79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290卷第109至125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179、183頁、偵14290卷第32、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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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某日某時起,以交友軟體暱稱「哲民」、LINE暱稱「張松維」老師、「客服專員」對告訴人佯稱可透過「honhu7.com」網站進行外匯投資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21日14時52分轉出71,272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雅晨111年3月30、31日警詢筆錄(偵15714卷第19至2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714卷第27至33頁) ⑶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183頁) ⑷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被警示帳戶匯入款項記錄清單及交易明細(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37號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下稱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20頁) |
| 同本院併辦偵8137意旨書編號11(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丙欄所示時間依原審附表一編號4為準。 | |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8日某時起,以網路廣告、通訊軟體LINE對告訴人佯稱可以在「ATFX-LIVE」APP上進行外匯投資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22日10時55分轉出40,015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健惺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3856卷第19至22頁) ⑵告訴人林健惺提出之ATFX網站頁面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照片1張(偵13856卷第29至3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3856卷第61至63、67、71至73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100頁、偵13856卷第25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5日12時28分前某時起,透過網路,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22日12時27分轉出150,015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添興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偵13609卷第11至12頁) ⑵告訴人吳添興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13609卷第19頁) ⑶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101頁、偵13609卷第32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3日15時許起,以女網友身份、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Kaeas Trader4」APP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23日11時08分轉出40,015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宥任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偵12245卷第9至11頁) ⑵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照片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2245卷第19、21至25頁) ⑶嘉義縣警察局山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245卷第39至47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101頁、偵11245卷第17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日某時起,以女網友身份暱稱「李芬」、向被害人佯稱可代其透過「Meta Trader4」APP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23日11時46分轉出240,015元 | ⑴證人即被害人劉春治11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11021卷第11至15頁) ⑵被害人劉春治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1卷第31、33至3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021卷第21、29、41、49至55、61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1021卷第102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2月(原審誤載為111年12月,應予更正)中某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婉瑜」、「萬邦李洪林」向告訴人佯稱可代為操盤投資股票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14日16時14分轉出300,038元 ⑵111年03月16日11時18分轉出263,930元 ⑶111年03月16日11時18分轉出235,323元 ⑷111年03月17日10時16分轉出285,771元 ⑸111年03月17日10時17分轉出252,923元 ⑹111年03月21日15時09分轉出500,015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振谷111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偵16743卷第13至15頁) ⑵告訴人劉振谷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4紙、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6743卷第81至87、97、101至11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743卷第17、31至33、51至75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6743卷第121、1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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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時起,以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與「waizhi威智投顧」群組裡之專員合資投資股票,並由暱稱「凱翔」代為操作,嗣「凱翔」佯稱因其與「吳子玲」重複登入帳號而無法領款,可協助將帳號賣掉,惟買家要求增資到新台幣480,000元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03月18日17時11分轉出425,820元 ⑵111年03月18日17時12分轉出352,155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譚巧宜111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16444卷第39至41頁) ⑵告訴人譚巧宜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2紙、通訊軟體line之詐騙集團帳號頁面截圖(偵16444卷第91至9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444卷第50至57、67至69、83至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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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陳佩玲」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展新投顧」再「凱耀」APP上進行投資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23日12時02分轉出38,015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秀春111年5月10日警詢筆錄(偵17210卷第9至11頁) ⑵告訴人許秀春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帳號頁面截圖(偵17210卷第37、47至69頁、原審審查卷第81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10卷第19至23、35至36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7210卷第77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日15時33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July–富地金融」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富瑞APP軟體,由其代操盤投資,惟須支付其分紅云云,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8日12時31分轉出379,080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春源111年5月10日警詢筆錄(偵16004卷第11至13頁) ⑵告訴人林春源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富瑞APP軟體頁面截圖(偵16004卷第23至3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004卷第73至81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6004卷第37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上旬某時起,以LINE暱稱「CORA」向告訴人佯稱有與萬邦銀行合作開戶投資股票,並稱告訴人有中籤獲得投資機會云云,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股票之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4日10時12分轉出450,046元 ⑵111年3月14日12時27分173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游勝雄11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63卷第15至17頁) ⑵告訴人游勝雄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17563卷第75至81、8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7563卷第19、27、47至53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7563卷第103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5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珮琪」、「劉煒期」、「萬邦李洪林」向告訴人佯稱繳交會費及月費使用投資平台會有人教導操作投資飆股獲利云云,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4日14時32分轉出44,017元 ⑵111年3月17日13時30分轉出100,069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玉雪111年5月29日警詢筆錄(偵18428卷第39至41頁) ⑵告訴人劉玉雪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3紙、通訊軟體line話記錄截圖(偵18428卷第85至87、99至147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428卷第43至47、65至67、75至83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18428卷第29、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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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初旬某日時起,以LINE暱稱「筱茜」向被害人佯稱可使用「Meta Trader4」投資虛擬貨幣,並介紹由暱稱「客服專員」指示操作入金云云,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22日12時01分轉出10,015元
|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莆翔111年4月11日警詢筆錄(偵20837卷第23至24頁) ⑵被害人黃莆翔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偵20837卷第29至3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837卷第25至27、35至37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0837卷第111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22日16時許起,以LINE暱稱「陳淑貞」向告訴人佯稱可以於http://stopnote. vhostgo-com/?host=intimemtfx.com&refer=網站註冊儲值,由專員代為投資,惟欲轉出獲利須先繳納稅金、保證金云云,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22日11時06分轉出80,015元 ⑵111年3月23日11時08分轉出40,015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昭安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偵20837卷第39至46頁) ⑵告訴人陳昭安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5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20837卷第71至85、93至95、10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837卷第51至59、63至67、97、103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0837卷第110、111、1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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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0日12時25分轉出97,1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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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5日下午2時許,以LINE暱稱「黃語彤」與郭金銘取得聯繫,並對其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並由暱稱「萬邦在線客服」指示操作匯款,致其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5日14時34分轉出321,647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郭金銘111年4月2日警詢筆錄(偵21847卷第15至17頁) ⑵告訴人郭金銘提出之與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明細1紙、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偵21847卷第27至28、43至47、55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847卷第93至99、107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1847卷第23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初旬某時起,以LINE暱稱「金富帥的子公司」向被害人佯稱可於「https://www.nrafa.xyz/#/」網站投資理財云云,致江宜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8日13時04分轉出19,015元
| ⑴證人即告訴人江宜庭111年6月21日警詢筆錄(偵22917卷第13至16頁) ⑵告訴人江宜庭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詐騙網頁平台截圖、與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明細1紙(偵22917卷第27至37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2917卷第53至58、60至61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2917卷第20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日某時起,以臉書帳號「羅主柔」向余宗修佯稱想交往發展成男女朋友,可讓余宗修加入投資,然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余宗修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21日15時06分轉出50,015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余宗修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25186卷第13至16頁) ⑵告訴人余宗修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25186卷第2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186卷第37至38、57、69、87、89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5186卷第117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8日起,以IG暱稱「裕翔」、LINE暱稱「王師」等帳號,向李靜雯佯稱可代操股票投資獲利,嗣因被害人發現無法領出投資金額,再向被害人佯稱其提供之銀行帳號打錯,須支付更改費云云,致李靖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8日17時12分轉出352,155元 ⑵111年3月18日17時13分轉出252,015元 ⑶111年3月18日17時38分轉出30,015元 ⑷111年3月18日17時48分轉出32,015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靖雯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偵25814卷第13至15頁) ⑵告訴人李靖雯提出之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與騙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詐騙集團所稱操盤票平台頁面、IG帳號頁面(偵25814卷第61、73至7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814卷第63、67、71至72、81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5814卷第55頁) ⑸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被警示帳戶匯入款項記錄清單及交易明細(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8、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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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同本院併辦偵8137意旨書編號8(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丙欄所示時間依原審附表一編號20為準。 | |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30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方式,使用LINE暱稱「TFX專員」向劉森泉佯稱於「MT5交易平台」投資比特幣可以輕鬆獲利云云,致劉森泉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9日10時59分轉出70,067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森泉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27013卷第139至141頁) ⑵告訴人劉森泉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詐騙集團之LINE及臉書頁面(偵27013卷第167、173、175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7013卷第143至147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7013卷第77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12月25日使用FACEBOOK暱稱「周語焉」與李俊枝聯繫,向其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需至「富地金投」假網站投資云云,致其因此陷於錯誤依該成員指示匯款至右開指定帳戶。嗣因李俊枝發現無出金,始悉受騙。 | | | | | ⑴告訴人李俊枝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高刑大卷第192至194頁) ⑵告訴人李俊枝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郵政存簿儲金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高刑大卷第204至21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盼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知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刑大卷第195、198、200、201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高刑大卷第129、157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間某時起,以假投資真詐財方式,使用LINE暱稱「富通-劉經理」、「依芯」向陳冠樺佯稱可代操盤參加富通投資APP可輕鬆獲利,致陳冠樺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5日10時19分轉出112,134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告訴人陳冠樺111年5月25、26、30日、6月12日警詢筆錄(偵27109卷第19至24、51至54、61至62頁) ⑵告訴人陳冠樺提出之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詐騙集團成員臉書貼文、IG頁面、LINE帳號頁面、盛展投資會員資格表(偵27109卷第31至39、49、55至59、6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7109卷第93至94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7109卷第1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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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5日,以發送簡訊、以Line暱稱「孫依芯」向王紅梅佯稱可以於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紅梅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7日11時49分轉出52,015元 (以上轉至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 ⑴告訴人王紅梅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偵4117卷第9至11頁) ⑵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被害明細表、手機簡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4117卷第13至29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117卷第61至62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27109卷第115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初旬某日,以發送簡訊、以Line暱稱「佳琪」、「特級導師-陳健鋒」、「客戶經理 杜啟正」、「萬邦李洪林」向謝梅琴佯稱可於「黃金平台」、「萬邦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梅琴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1年3月23日10時40分(士檢112年度偵字第4117、3981、3982、406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11年3月24日10時40分,應予更正)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23日11時14分轉出240,015元 | ⑴告訴人謝梅琴111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3981卷第9至11頁) ⑵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3981卷第23、31至5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81卷第53至59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3981卷第65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某日,已發送簡訊、以Line暱稱「劉怡伶」、「劉煒期」、「吳俊毅」向董慧娟佯稱可於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董慧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4日9時34分轉出279,726元 | ⑴告訴人董慧娟111年7月1日警詢筆錄(偵3982卷第9至10頁) ⑵被害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3982卷第13至1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82卷第11至12、23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3982卷第34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許起,已發送簡訊、以Line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向楊深涵佯稱可支付會員費加入投資群組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深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22日19時10分轉出38,015元 | ⑴告訴人楊深涵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4068卷第9至15頁) ⑵被害明細表、詐欺軟體圖示及帳務查詢頁面、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4068卷第19、193、202、204至21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068卷第125至127、135至137、151、161至167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4068卷第95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起某日,以Line暱稱「富翔」向阮郁善佯稱可於「ALAPHA」、「GAMC」、「Progeny」、「kasmi」等投資平台獲利,復佯稱如欲提領獲利須支付保證金、稅款、手續費云云,致阮郁善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8日15時52分轉出219,978元 ⑵111年3月18日15時53分轉出355,495元 ⑶111年3月18日15時54分轉出144,578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告訴人阮郁善111年5月29日警詢筆錄(偵4940卷第17至22頁) ⑵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詐騙網址圖示、網站頁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4940卷第31、36至113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40卷第131至132、163、175至176、179至181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4940卷第189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起間某日,以Facebook、Line向于成森佯稱可於MT4平台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于成森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23日12時23分轉出212,015元
| ⑴被害人于成森111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4771卷第23至25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Facebook、LINE對話紀錄(偵4771卷第41、45至59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71卷第61至62、75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4771卷第21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9日20時30分許起,以Facebook暱稱「陳依依」、Line暱稱「陳依依」、「專員」向張勝傑佯稱可於MT4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勝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1日10時21分轉出126,757元 ⑵111年3月21日16時30分轉出460,015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告訴人張勝傑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8633卷第9至15頁) ⑵被害款項明細表、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詐騙網站頁面(偵8633卷第20至29、31、33至50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33卷第51至52頁) ⑷本案交易明細(偵8633卷第56頁、偵27109卷第1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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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同本院併辦偵8137意旨書編號1(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丙欄所示時間依原審附表一編號30為準。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加王傑生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王傑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5日14時25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王傑生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65、66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67頁) ⑶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20號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下稱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3頁) |
| 註:本院併辦偵14120意旨書編號1及偵8137意旨書編號2為相同,丙欄所示匯款時間以偵8137意旨書為主。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帳號(楊閆雪),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黃信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5日14時38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黃信豪111年3月31日、111年4月4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69至74頁) ⑵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被警示帳戶匯入款項記錄清單及交易明細(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6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77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張雅雯)加吳泓輝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吳泓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5日15時28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被害人吳泓輝111年3月24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79至83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85頁) ⑶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吳泓輝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4、55頁) |
| 註:本院併辦偵14120意旨書編號3及偵8137意旨書編號4為相同,丙欄所示匯款時間以偵8137意旨書為主。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將賴永豐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偉高達飆股討論群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賴永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5日15時34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被害人賴永豐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87、88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89頁) ⑶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賴永豐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4、72頁) |
| 註:本院併辦偵14120意旨書編號4及偵8137意旨書編號5為相同,丙欄所示匯款時間以偵8137意旨書為主。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助理陳佳妮)加范綱育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范綱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7日15時59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范綱育11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91至97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99頁) ⑶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范綱育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4、103頁) |
| 註:本院併辦偵14120意旨書編號5及偵8137意旨書編號6為相同,丙欄所示匯款時間以偵8137意旨書為主。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Casset嘉琪)加黃玉淵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黃玉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8日15時41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黃玉淵11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01至103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05頁) ⑶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黃玉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5、189頁) |
| 註:本院併辦偵14120意旨書編號7及偵8137意旨書編號7為相同,丙欄所示匯款時間以偵8137意旨書為主。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加梁哲偉為好友,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致梁哲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9日16時56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梁哲偉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13至115頁) ⑵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被警示帳戶匯入款項記錄清單及交易明細(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9頁) ⑶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17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阿鳳)加張桀名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張桀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1年3月21日11時14分(偵8137併辦意旨書附表誤植為112年,應予更正)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張桀名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19、120頁) ⑵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被警示帳戶匯入款項記錄清單及交易明細(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20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37卷附金山分局卷第121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林雨晴)、通訊軟體Line帳號(甜甜)加張成裕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張成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張成裕111年5月3日警詢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085號卷〈下稱偵16085卷〉第9至15頁) ⑵告訴人張成裕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085卷第1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085卷第21頁) ⑷告訴人張成裕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6085卷第51頁) ⑸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偵16085卷第59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將張捷銘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張捷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張捷銘111年5月27日警詢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28號卷〈下稱偵27228卷〉第23至29頁) ⑵陳家珩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偵27228卷第17頁) ⑶告訴人張捷銘匯款明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偵27228卷第35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228卷第43、44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將張麗娟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張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張麗娟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21號卷〈下稱偵24321卷〉第7至16頁) ⑵告訴人張麗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匯款申請書(偵24321卷第22、32頁) ⑶陳家珩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偵24321卷第59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321卷第69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將田采茵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田采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田采茵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20號卷〈下稱偵24320卷〉第7至11頁) ⑵告訴人田采茵遭詐騙資料一覽表、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偵24320卷第13、15頁) ⑶陳家珩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偵24320卷第30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320卷第41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將陳信銘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陳信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陳信銘111年3月31日警詢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22號卷〈下稱偵24322卷〉第7至10頁) ⑵告訴人陳信銘富邦銀行匯款憑證(偵24322卷第12頁) ⑶陳家珩台北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偵24322卷第22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322卷第28、3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將林漢傑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林漢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⑴111年3月15日14時25分轉出9,969元 (以上轉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告訴人林漢傑111年4月2日警詢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36號卷〈下稱偵22636卷〉第6至8頁) ⑵告訴人林漢傑匯款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偵22636卷第9至11、77頁) ⑶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及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偵22636卷第17、37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2636卷第51、63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CassetRU嘉琪)加陳俊男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陳俊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陳俊男111年5月3日警詢筆錄(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27至31頁) ⑵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告訴人陳俊男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3、34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43、4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特助張松)加王惠珍為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王惠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⑴告訴人王惠珍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65至168頁) ⑵陳家珩臺灣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告訴人王惠珍轉帳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4、170頁)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120卷附南市警卷第179、18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