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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27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富閔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應更正為「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應屬誤算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更正為「伍、莊富閔:其他上訴駁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㈣未逾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之沒收部分)」等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