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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3日下午2時11分許,透過Messenger結識鍾旻宏後,再以LINE與鍾旻宏聯繫,佯稱可透過匯款押金方式,加入LINE群組,得知中獎訊息云云,致鍾旻宏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11年3月8日下午1時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同日下午3時7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安南分行臨櫃匯款1萬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 | 1.被害人鍾旻宏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692號卷第9至13頁)。 2.玉山銀行安南分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偵9692卷第15頁)。 3.被害人鍾旻宏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9692號卷第67至71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6日晚間7時9分許,以LINE暱稱「張麗君」,透過LINE與林晉樺聯繫,向林晉樺佯稱有投資賺錢管道,但須先儲值一定金額,才能開始投資獲利云云,並傳送「澳門新葡京」網站連結予林晉樺,致林晉樺陷於錯誤,111年3月8日下午1時11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林晉樺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693號卷第11至15頁)。 2.告訴人林晉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擷圖(偵字第9692號卷第23、31至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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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貝妮於111年3月8日上午9時許,在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Facebook所刊登之貸款廣告上留下其行動電話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黃貝妮聯繫,並傳送「薪福貸」網站連結予黃貝妮,向黃貝妮佯稱可透過該網站申辦貸款,但需要先預付貸款金額百分之20云云,致黃貝妮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6分許、同日下午5時51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5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黃貝妮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382號卷第7至11頁)。 2.詐欺集團所傳送予告訴人黃貝妮之借貸合約書、簡訊擷圖照片、告訴人黃貝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告訴人黃貝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字第9382號卷第27、29至35頁)。 |
| | 葉時昌於111年3月7日、8日某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葉時昌聯繫,並傳送某貸款網站連結予葉時昌,向葉時昌佯稱可透過該網站申辦貸款云云,於葉時昌按該網站指示填寫資料後,再以LINE向葉時昌佯稱要支付押金才能解除遭凍結之帳戶,繼續貸款云云,致葉時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葉時昌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657號卷第11至13頁)。 2.告訴人葉時昌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影本(偵字第9657號卷第77頁)。 3.告訴人葉時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詐欺集團所傳送予告訴人葉時昌之借貸合約書照片(偵字第9657號卷第79至83、85至87頁)。 |
| | 陳俊諺於111年3月8日晚間6時22分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假冒「兆豐銀行」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將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向陳俊諺佯稱可提供資料,由其為陳俊諺申辦貸款云云,於陳俊諺提供資料及貸款匯入帳號後,再以LINE向陳俊諺佯稱陳俊諺提供帳號有誤,需支付解凍金才能解除遭凍結之帳戶云云,致陳俊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下午1時40分許、同日下午2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陳俊諺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672號卷第15至16頁)。 2.詐欺集團所傳送予告訴人陳俊諺之借貸合約書、律師公證函擷圖照片(偵字第9672號卷第35、37、39頁)。 3.告訴人陳俊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9672號卷第43至45、47至69頁)。 |
| | 李侑恩於111年3月9日前某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李侑恩聯繫,並傳送某貸款網站連結予李侑恩,向李侑恩佯稱可透過該網站申辦貸款,但需要先繳費云云,致李侑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下午1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8000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李侑恩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694號卷第15至17頁)。 2.詐欺集團所傳送予告訴人李侑恩之借貸合約書、告訴人李侑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字第9694號卷第37至40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8日晚間8時至9時許,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蔡冠宇後,即向蔡冠宇於佯稱可透過加入「17購電商交易平台」,並匯款至該平台所提供之帳號後,利用該平台進行交易買賣獲利云云,致蔡冠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下午3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6000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蔡冠宇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928號卷第17至18頁)。 2.「17購電商交易平台」擷圖照片、告訴人蔡冠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偵字第9928號卷第71、72至75、76至92頁)。 |
| | 林琨翔於111年3月4日下午3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林琨翔聯繫,並傳送「鄉民貸」貸款網站連結予林琨翔,向林琨翔佯稱可透過該網站申辦貸款云云,於林琨翔於該網站上填寫資料申辦貸款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又自稱為該網站之客服人員,以LINE向林琨翔佯稱:需支付保證金才能提領貸款云云,致林琨翔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晚間6時57分許,以ATM轉帳15000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林琨翔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9381號卷第7至9頁)。 2.詐欺集團所傳送予告訴人林琨翔之簡訊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林琨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9381號卷第11、13至19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助理 方妍」,透過LINE與連重光聯繫,向連重光佯稱可幫忙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連重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2日下午1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臨櫃匯款300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連重光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3143號卷第7至10頁、11至12頁)。 2.告訴人連重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偵字第13143號卷第15、21、27至2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19日某時許,以暱稱「陳思盈」透過交友軟體「WeDate」結識黃詰勛後,再於111年2月28日以LINE與黃詰勛聯繫,向黃詰勛佯稱可代為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詰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7日中午12時32分許(2筆)、同日中午12時35分許、111年3月8日下午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黃詰勛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3169號卷第23至25頁)。 2.告訴人黃詰勛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13169號卷第29至35頁)。 3.告訴人黃詰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3169號卷第37至43頁)。 |
11 偵字第12694、12695、12536、12537、12555號併案附表編號1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許,以暱稱「沛晴」透過交友軟體「FLOC」結識黃以賜後,再以LINE與黃以賜聯繫,向黃以賜佯稱可下載「PLASMA」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以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11年3月7日晚間8時9分許以ATM轉帳、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臨櫃匯款、同日下午5時53分許以ATM轉帳各3萬元、10萬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 | 1.被害人黃以賜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2695號卷第9至11頁)。 2.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黃以賜存摺影本(偵字第12695號卷第50、51、52至54頁)。 3.被害人黃以賜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2695號卷第55至69頁)。 |
12 偵字第12694、12695、12536、12537、12555號併案附表編號2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以暱稱「sandy」在網路上結識潘祥鎮後,透過LINE與潘祥鎮聯繫,向潘祥鎮佯稱可一起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潘祥鎮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0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至本案帳戶。 | 1.被害人潘祥鎮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2694號卷第9至12頁)。 2.被害人潘祥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字第12694號卷第51至60頁)。 |
13 偵字第12694、12695、12536、12537、12555號併案附表編號3 | | 張雅禎於111年3月4日某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將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向張雅禎佯稱可代為申辦貸款云云,於張雅禎提供貸款資料及貸款帳戶後,再以LINE向張雅禎佯稱張雅禎需先支付貸款審核費用、律師公證費云云,致張雅禎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上午11時4分許、同日下午3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8000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張雅禎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2537號卷第7至13頁)。 2.告訴人張雅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字第12537號卷第15頁)。 |
14 偵字第12694、12695、12536、12537、12555號併案附表編號4 | | 陳奕仁於111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接獲自稱「鄉民貸」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陳奕仁聯繫,並傳送「鄉民貸」貸款網站連結予陳奕仁,向陳奕仁佯稱可透過該網站申辦貸款云云,於陳奕仁於該網站上填寫資料申辦貸款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又自稱為該網站之客服人員,以LINE向陳奕仁佯稱:需先預付前10期還款金額云云,致陳奕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之自動櫃員機轉帳23650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陳奕仁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2536號卷第13至15頁)。 2.告訴人陳奕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2536號卷第63至69頁)。 3.詐欺集團發送予告訴人陳奕仁之簡訊擷圖、「鄉民貸」軟體擷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字第12536號卷第71至72頁)。 |
15 偵字第12694、12695、12536、12537、12555號併案附表編號5 | | 林正傑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Facebook所刊登之「鄉民貸」貸款網站廣告後,即按廣告內所載LINE ID與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傳送「鄉民貸」網站連結予林正傑,向林正傑佯稱可透過該網站申辦貸款云云。於林正傑於該網站上填寫資料申辦貸款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又自稱為該網站之客服人員,以LINE向林正傑佯稱: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林正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下午1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便利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林正傑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2555號卷第15至16頁)。 2.告訴人林正傑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鄉民貸」擷圖照片(偵字第12555號卷第67至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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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雅芳於111年3月9日上午9時50分許,接獲自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寄送之貸款電子郵件,並按電子郵件所載LINE ID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黃雅芳聯繫,並傳送貸款網站連結予黃雅芳,向黃雅芳佯稱可透過該網站申辦貸款,但須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黃雅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下午4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天虹門市之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黃雅芳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1896號卷第7至8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11896號卷第11頁)。 3.告訴人黃雅芳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貸款網站擷圖照片(偵字第11896號卷第13至15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晚間6時31分許,以暱稱「林」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戴光隆後,再以LINE與戴光隆聯繫,向戴光隆佯稱可透過加入「17購電商交易平台」,並匯款至該平台所提供之帳號後,利用該平台進行交易買賣獲利云云,致戴光隆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2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戴光隆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4599號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戴光隆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4599號卷第57至61、63至72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蘇玹正後,向蘇玹正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蘇玹正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7日下午1時14分許、同日下午1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蘇玹正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4667號卷第75至76、77至78頁)。 2.告訴人蘇玹正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4667號卷第85至91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14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吳孟瑾後,再以LINE與吳孟瑾聯繫,向吳孟瑾佯稱可至「gaitame」投資網站儲值,並使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孟瑾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同日晚間8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吳孟瑾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4667號卷第93至94頁)。 2.「gaitame」投資網站擷圖照片、告訴人吳孟瑾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4667號卷第111至127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晚間6時許,以暱稱「隨風」透過交友軟體「MeetMe」結識謝竣凱後,再以LINE與謝竣凱聯繫,向謝竣凱佯稱可透過加入「17購電商交易平台」,並匯款至該平台所提供之帳號後,利用該平台進行交易買賣獲利云云,致謝竣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8日中午12時50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5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謝竣凱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4667號卷第129至132頁)。 2.告訴人謝竣凱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字第14667號卷第149至156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0日某時許,以暱稱「茹雪」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許凱翔後,再以LINE與許凱翔聯繫,向許凱翔佯稱可至「gaitame」投資網站儲值,並使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凱翔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8日下午2時06分、2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各轉帳5萬元、5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許凱翔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4667號卷第157至159頁)。 2.告訴人許凱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14667號卷第181至216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0日某時許,以暱稱「佳琪」透過交友軟體「Paktor」結識許登緯,再以LINE與許登緯聯繫,向許登緯佯稱可至「gaitame」投資網站儲值,並使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許登緯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8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許登緯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4667號卷第217至219頁)。 2.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及交友軟體帳號擷圖照片、「gaitame」網站網頁擷圖、告訴人許登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偵字第14667號卷第243至253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0日某時許,以暱稱「依寧」透過交友軟體「WeDate」結識洪佑福,再以LINE與洪佑福聯繫,向洪佑福佯稱可至「gaitame」投資網站儲值,並使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洪佑福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8日上午10時24分許、同日上午10時25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銀行各轉帳1萬元、5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洪佑福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5432號卷第15至19頁)。 2.告訴人洪佑福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背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15432號卷第28、29至30頁)。 3.告訴人洪佑福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gaitame」網站網頁擷圖(偵字第15432號卷第31至34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7日前某時許,以暱稱「依寧」透過LINE與楊仕丞聯繫,向楊仕丞佯稱可至「gaitame」投資網站儲值,並使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仕丞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晚間10時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6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楊仕丞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5970號卷第58至65、66至70頁)。 2.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15970號卷第98頁)。 3.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擷圖、告訴人楊仕丞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5970號卷第106、107至141頁)。 |
| | 劉銀秀於111年3月6日中午12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劉銀秀聯繫,向劉銀秀佯稱可協助申辦貸款,但須先執行沖刷款項云云,致劉銀秀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4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西平郵局臨櫃匯款8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劉銀秀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6002號卷第63至64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字第16002號卷第73頁)。 3.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予告訴人劉銀秀之簡訊擷圖、告訴人劉銀秀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擷圖、告訴人劉銀秀土地銀行存摺翻拍照片(偵字第16002號卷第79至80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18日上午10時許,以LINE暱稱「林梅麗」透過LINE與蕭欽駿聯繫,向蕭欽駿佯稱可透過加入「17購電商交易平台」,並匯款至該平台所提供之帳號後,利用該平台進行交易買賣獲利云云,致蕭欽駿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8日上午11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6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蕭欽駿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4095號卷第17至19頁)。 2.告訴人蕭欽駿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擷圖照片、「17購電商交易平台」網頁資料(偵字第14095號卷第21至57頁)。 |
| | 温美華於111年3月8日某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假冒「兆豐銀行」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將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向温美華佯稱温美華已申辦貸款成功,但因帳號輸入錯誤需支付解凍金云云,致温美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9日下午2時5分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清華大學內統一便利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温美華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7112號卷第8至10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字第17112號卷第61頁)。 3.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予告訴人温美華之簡訊擷圖、告訴人温美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7112號卷第63至68頁)。 |
| | 蘇柏宇於111年3月7日上午9時2分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將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向蘇柏宇佯稱可至其提供之貸款網站申辦貸款云云,於蘇柏宇進入該貸款網站,並加入自稱網站客服人員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LINE帳號後,該自稱貸款網站客服人員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又向蘇柏宇佯稱欲申辦貸款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蘇柏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7日晚間7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蘇柏宇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077號卷第27至30頁)。 2.告訴人蘇柏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照片、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予告訴人蘇柏宇之簡訊擷圖、告訴人蘇柏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9077號卷第31至39頁)。 |
| | 栁佩宜於111年3月8日前某時許,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Facebook所刊登之「鄉民貸」貸款網站廣告後,即按廣告內LINE ID與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向栁佩宜佯稱已成功申辦貸款,但因栁佩宜貸款帳號輸入錯誤,需儲值保證金才能提領貸得款項云云。致栁佩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8日下午2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4999元至本案帳戶。 | 1.被害人栁佩宜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077號卷第10至12頁)。 2.被害人栁佩宜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19077號卷第13至19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0日晚間6時許,以暱稱「林蓉」透過Facebook結識黃閔卿後,向黃閔卿佯稱可透過加入「17購電商交易平台」,並匯款至該平台所提供之帳號後,利用該平台進行交易買賣獲利云云,致黃閔卿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8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黃閔卿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9010號卷第33至35頁)。 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翻拍照片(偵字第19010號卷第41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許,以暱稱「雅樂」透過交友軟體「PARKTOR」結識李碩鑫,再以LINE與李碩鑫聯繫,向李碩鑫佯稱可至「gaitame」投資網站儲值,並使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碩鑫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7日晚間10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入帳時間為111年3月8日凌晨1時38分許)。 | 1.告訴人李碩鑫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20142號卷第9至11頁)。 2.告訴人李碩鑫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20142號卷第23至33頁)。 |
| | 陳本慈於111年3月5日晚間7時11分許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所傳送之貸款簡訊,並按簡訊所載LINE ID將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即再轉介LINE暱稱「兆豐分期」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予陳本慈認識。該LINE暱稱「兆豐分期」之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並向陳本慈佯稱可至其提供之貸款網站申辦貸款云云,於陳本慈進入該貸款網站,並按貸款網站上指示申辦貸款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又向陳本慈佯稱陳本慈於網站上資料輸入錯誤,需支付解凍金、律師公證費,才能成功提領貸得款項云云,致陳本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轉帳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陳本慈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20142號卷第34至38頁)。 2.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予告訴人陳本慈之簡訊擷圖、告訴人陳本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20142號卷第59至112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先以LINE暱稱「h549h」結識趙元瑜,向趙元瑜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網站會員,即可匯入款項投資獲利云云,致趙元瑜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3日中午12時09分許,前往彰化銀行大肚分行臨櫃轉帳225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趙元瑜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23444號卷第11至13頁)。 2.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3444號卷第33、35至36、37、39至45、47至93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依婷」與吳政達聯繫,佯稱有投資賺錢管道,但需先儲值一定金額云云,並傳送「澳門新葡京」網站連結予吳政達,致吳政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8日上午11時54分、11時57分、12時0分、下午14時52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以自動櫃員設備轉帳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2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吳政達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3543號卷第15至16、17至19頁)。 2.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3543號卷第27至45、47至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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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經由交友軟體以暱稱「妤妤」結識王業文後,即透過LINE與王業文聯繫,並向王業文佯稱可一起操作虛擬貨幣,加入「PLASMA ORACLE」網站,即可匯入款項操作獲利云云,致王業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1年3月7日23時52分、23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1萬元至本案帳戶。 | 1.告訴人王業文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字第1311號卷第11至17、19至25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311號卷第31、33、35至7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