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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盧宜佳,佯稱盧宜佳先前購物帳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盧宜佳陷於錯誤,接續於⑴111年2月28日0時21分、23分匯入9萬9993元(原判決誤載為9萬9,988元,應予更正)、4萬9,983元⑵111年2月28日0時15分、17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1元,⑶111年2月28日0時13分、18分匯入9萬9,986元、4萬9,985元,各至前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日被害人盧宜佳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45至50頁) ⒉盧宜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41至43頁) ⒊盧宜佳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51至54頁) ⒋盧宜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3至7頁) ⒌111年5月26日富邦商銀中正分行北富銀中正字第111000006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徐誌偉】(少連偵138卷二第275至279頁) ⒍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徐誌偉】(少連偵138卷二第280至284頁) ⒎111年6月13日凱基商銀凱銀集作字第1110002397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徐誌偉】(少連偵138卷二第285至288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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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林姿伶,佯稱林姿伶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姿伶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7日19時22分、23分匯入9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收取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3日告訴人林姿伶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59至65頁) ⒉林姿伶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55至57頁) ⒊林姿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9至13頁) ⒋111年5月23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111653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張家鈁】(少連偵138卷二第289至29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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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闕子維,佯稱闕子維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闕子維陷於錯誤,提供家人金融資料、個資、信用卡資料、帳戶驗證碼等資料,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5時39分自闕子維父親帳戶轉出9萬9,999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5日告訴人闕子維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73至76頁) ⒉闕子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69至71頁) ⒊闕子維交易明細(少連偵138卷二第77頁) ⒋闕子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15頁) ⒌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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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撥打電話予劉睿恩,佯稱劉睿恩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睿恩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19時54分匯入6,123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分匯入1萬9,019元,各至前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6日被害人劉睿恩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83至84頁) ⒉劉睿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79至81頁) ⒊劉睿恩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85頁) ⒋劉睿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23至25頁) ⒌111年5月31日臺灣銀行營存字第1110056110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3至296頁) ⒍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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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陳映儒,佯稱陳映儒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映儒陷於錯誤,於⑴111年3月5日21時37分、39分、3月6日0時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⑵111年3月5日21時45分、47分、3月6日0時13分匯入9萬9,987元、2萬123元、9萬9,987元,各至前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存摺(均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6日告訴人陳映儒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91至93頁) ⒉陳映儒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87至89頁) ⒊陳映儒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19至21頁) ⒋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⒌111年5月20日新光商銀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3838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300至303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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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賴阡復,佯稱賴阡復先前消費遭誤植為企業用戶,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賴阡復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時4分匯入4萬9,987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6日告訴人賴阡復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99至101頁) ⒉賴阡復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95至97頁) ⒊賴阡復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103頁) ⒋賴阡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17頁) ⒌111年5月25日華南商銀營清字第11100181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297至299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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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撥打電話予李韓,佯稱李韓先前消費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韓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5日18時9分、20時47分、49分匯入2萬9,985元、4萬9,986元、4,567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5日告訴人李韓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109至112頁) ⒉李韓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105至107頁) ⒊李韓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113頁) ⒋李韓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里分局東里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27頁) ⒌111年5月25日郵局儲字第111015757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劉秝熒】(少連偵138卷二第304至308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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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撥打電話予顏淳穎,佯稱顏淳穎帳戶遭設定為公開,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顏淳穎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6日14時41分、59分匯入2萬9,997元(原判決誤載為2萬9,987元,應予更正)、2萬9,985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持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4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9日顏淳穎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197至199頁) ⒉顏淳穎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193至195頁) ⒊顏淳穎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01至202頁) ⒋顏淳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少連偵138卷三第45頁) ⒌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標宥棋】(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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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 (移送併案案號:北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陳吳子昭,佯稱陳吳子昭先前第四台費用欠費未繳,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吳子昭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12分匯入2萬9,997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黃加儒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8日被害人陳吳子昭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07至208頁) ⒉陳吳子昭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二第203至205頁) ⒊陳吳子昭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09至211頁) ⒋陳吳子昭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少連偵27卷第239頁) ⒌111年5月25日第一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標宥棋】(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⒍111年4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424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標宥祺】(少連偵27卷第181至186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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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 何佩玲 (移送併案案號:北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撥打電話予何佩玲,佯稱何佩玲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何佩玲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7日20時24分、31分、58分匯入6,234元、9,912元、2萬9,989元至右列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黃加儒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8日被害人何佩玲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17至218頁) ⒉何佩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13至215頁) ⒊何佩玲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19至233頁) ⒋何佩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少連偵138卷三第47頁) ⒌111年5月25日第殷商銀新化分行一新化字第0013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標宥棋】(少連偵138卷二第335至339頁) ⒍111年4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4249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標宥祺】(少連偵27卷第181至186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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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楊惠閔,佯稱楊惠閔先前購物遭盜刷信用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楊惠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2時24分、22時31分匯入2萬6,123元、2萬9,985元(原判決誤載為2萬9,987元,應予更正)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15日楊惠閔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26至127頁) ⒉楊惠閔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偵14069卷第128至132頁) ⒊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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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賴紹文,佯稱賴紹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賴紹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13分、15分、111年3月10日0時2分、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9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10日賴紹文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57至158頁) ⒉賴紹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偵14069卷第159頁) ⒊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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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郭君亮,佯稱郭君亮先前消費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郭君亮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0日0時5分、7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10日被害人郭君亮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61至165頁) ⒉郭君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偵14069卷第167頁) ⒊111年7月21日渣打商銀渣打商銀字第1110025818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73至175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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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吳佳樺,佯稱吳佳樺先前購物遭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佳樺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3時4分匯入2萬2,27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0日告訴人吳佳樺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33至136頁) ⒉吳佳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偵14069卷第133至141頁) ⒊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11100022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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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電話予張彩慈,佯稱張彩慈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張彩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9日20時37分、37分、38分匯入9,999元、9,999元、9,999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15所示時地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0日被害人張彩慈警詢筆錄(偵14069卷第142至143頁;偵33119卷第26頁及背面;他2692卷第17頁) ⒉張彩慈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他2692卷第20至21頁、24頁背面至28頁,偵14069卷第149至155頁,偵33119卷第29至30頁、第33頁背面至37頁) ⒊張彩慈手機擷圖【匯款單據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他2692卷第22頁背面至第24頁,偵14069卷第145至148頁,偵33119卷第31頁背面至33頁) ⒋111年7月19日合庫商銀合金淡水子弟11100022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林文婷】(偵14069卷第169至171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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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侯景文,佯稱侯景文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侯景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7時21分、18時3分匯入9萬9,357元、2萬9,986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陳彥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14日告訴人侯景文警詢筆錄(偵17969卷第61至65頁) ⒉侯景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偵17969卷第93至95、113至117頁) ⒊侯景文匯款單據(偵17969卷第97至103頁) ⒋111年3月14日龜山分局照片【侯景文通話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偵17969卷第105至109頁) ⒌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林宗緯】(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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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撥打電話予鄭欽耀,佯稱鄭欽耀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鄭欽耀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4日18時15分匯入1萬9,985元至右列由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收取後交付同案被告陳彥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含提款卡)帳戶內,上揭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提領贓款使用,莊岳霖且聯繫、督促各成員依照上游成員指令行動,旋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成員。
| | ⒈111年3月14日告訴人鄭欽耀警詢筆錄(偵17969卷第67至69頁) ⒉鄭欽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偵17969卷第119至120、123至125頁) ⒊鄭欽耀匯款單據(偵17969卷第121頁) ⒋鄭欽耀Line對話擷圖(偵17969卷第71至73頁) ⒌111年11月7日郵局儲字第111096820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林宗緯】(偵17969卷第139至141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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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羅小婷,佯稱羅小婷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羅小婷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22時47分、52分匯入4萬9,156元、4萬9,171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陳彥彤收取之存摺(同案被告陳彥彤收取存摺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00、14131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 | ⒈111年3月18日告訴人羅小婷警詢筆錄【筆錄誤載為110年】(少連偵138卷二第249至250頁) ⒉羅小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45至247頁) ⒊羅小婷匯款單據(少連偵138卷二第251頁) ⒋羅小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51頁) ⒌111年5月26日郵局儲字第1110159373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3至345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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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黃俊嘉,佯稱黃俊嘉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俊嘉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7時11分匯入6萬2,995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經同案被告陳彥彤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層轉詐欺集團人員。 |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8日被害人黃俊嘉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57至258頁) ⒉黃俊嘉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53至255頁) ⒊黃俊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53頁) ⒋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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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曾薇琳,佯稱曾薇琳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曾薇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7日18時38分匯入1萬4,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同案被告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另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39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8日曾薇琳警詢筆錄(少連偵138卷二第271至273頁) ⒉曾薇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少連偵138卷二第267至269頁) ⒊曾薇琳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少連偵138卷三第57頁) ⒋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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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宋昇樺,佯稱宋昇樺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宋昇樺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0分、25分匯入2萬9,989元、1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9日被害人宋昇樺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03至104頁,少連偵190卷第105至106頁) ⒉宋昇樺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少連偵73卷第105至106、109頁,少連偵190卷第107至109頁) ⒊宋昇樺匯款單據、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07至108頁) ⒋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同)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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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撥打電話予李維浤,佯稱李維浤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維浤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17日17時30分、35分匯入為4萬9,985元(原判決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2萬1,123元(原判決誤載為2萬1,138元,應予更正)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業已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復於111年3月19日15時12分、13分匯入4萬9,983元、4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王晉維提領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055號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4月2日告訴人李維浤警詢筆錄【第1次】(少連偵138卷二第263至266頁,少連偵190卷第95至98頁, ⒉偵16355卷第49至55頁) ⒊111年4月2日告訴人李維浤警詢筆錄【第2次】(少連偵190卷第99至100頁,偵16355卷第57至59頁) ⒋李維浤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偵16355卷第61至63、67至97頁,少連偵138卷二第259至261頁,少連偵138卷三第55頁,少連偵190卷第101至103頁) ⒌111年6月14日遠東商銀遠銀詢字第1110002556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陳瑞英】(少連偵138卷二第346至351頁) ⒍111年5月18日富邦商銀羅東分行北富銀羅東字第1110000045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5至337頁) ⒎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⒏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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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撥打電話予古煒慈,佯稱古煒慈先前購物遭誤植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古煒慈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8日17時14分、27分匯入4萬9,988元、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古煒慈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357至359頁) ⒉古煒慈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少連偵73卷第111至113頁) ⒊古煒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永和分局警備隊】(少連偵73卷第361頁) ⒋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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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陳昇甫,佯稱陳昇甫先前購物帳務資料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昇甫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46分匯入2萬9,98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 ⒈111年7月12日告訴人陳昇甫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11至113頁) ⒉陳昇甫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15至117頁) ⒊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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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奕翔,佯稱黃奕翔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奕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5時55分匯入2萬9,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奕翔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19至120頁,少連偵190卷第119至120頁) ⒉黃奕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21至125頁,少連偵190卷第121至123頁) ⒊黃奕翔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27頁) ⒋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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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林福來,佯稱林福來先前購物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云云,致林福來陷於錯誤,提供金融資料、個資、帳戶驗證碼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17時7分自林福來帳戶轉出1萬6,010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 ⒈111年3月25日被害人林福來警詢筆錄(偵16355卷第99至105頁) ⒉林福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偵16355卷第107至109、113至117頁) ⒊林福來匯款單據(偵16355卷第111頁) ⒋111年5月18日第一商銀一總營集字第56794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39至342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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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鄭子廷,佯稱鄭子廷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鄭子廷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1萬5,261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連接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21日告訴人鄭子廷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25至129頁) ⒉鄭子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31至133頁) ⒊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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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游于葇,佯稱游于葇先前購物恐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游于葇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17分匯入2萬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20日告訴人游于葇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35至136頁) ⒉游于葇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37至139頁) ⒊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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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黃文欣,佯稱黃文欣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文欣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5分、8分匯入1萬1,237元、1萬23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黃文欣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33至135頁,少連偵190卷第157至159頁) ⒉黃文欣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37至141頁,少連偵190卷第161至163頁) ⒊黃文欣匯款單據、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43至144頁) ⒋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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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蕭宇晨,佯稱蕭宇晨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蕭宇晨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6時36分匯入1萬2,12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蕭宇晨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45至147頁,少連偵190卷第141至143頁) ⒉蕭宇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49至151頁,少連偵190卷第145至147頁) ⒊蕭宇晨手機擷圖【通話紀錄、匯款單據】(少連偵73卷第153頁) ⒋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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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游婷芳,佯稱游婷芳先前購物訂單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游婷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11分、48分、50分匯入3萬52元、9,989元、9,989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游婷芳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369至371頁,少連偵190卷第149至151頁) ⒉游婷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29至131、373頁,少連偵190卷第153至156頁) ⒊111年6月1日彰化商銀彰作管字第11120006439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蔡岳庭】(少連偵73卷第351至355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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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謝美鳳,佯稱謝美鳳先前購物遭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謝美鳳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7時6分匯入9萬9,983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謝美鳳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65至166頁) ⒉謝美鳳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67至169頁) ⒊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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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李昱翰,佯稱李昱翰先前購物會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昱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8分匯入1萬2,012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19日告訴人李昱翰警詢筆錄(少連偵73卷第155至161頁,少連偵190卷第171至177頁) ⒉李昱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少連偵73卷第163至165頁,少連偵190卷第179至181頁) ⒊李昱翰匯款單據、郵局存摺影本(少連偵73卷第167頁) ⒋李昱翰通話紀錄(少連偵73卷第169頁) ⒌111年11月4日國泰世華商銀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90947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少連偵73卷第375至377頁) ⒍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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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撥打電話予陳晏凰,佯稱陳晏凰先前購物遭誤植為經銷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晏凰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18時46分、19時4分匯入4萬9,989元、1萬6,985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甲○○、同案被告王晉維共同於附表三編號13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 ⒈111年3月20日告訴人陳晏凰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83至186頁,偵16355卷第121至127頁) ⒉陳晏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偵16355卷第129至141頁) ⒊陳晏凰手機擷圖【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存摺翻拍照片】(偵16355卷第143至161頁) ⒋111年6月9日郵局儲字第111017555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汪珮騏】(偵16355卷第41至48頁) ⒌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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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撥打電話予劉乙睿,佯稱劉乙睿先前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乙睿陷於錯誤,先於111年3月20日20時31分、38分匯入13萬2,123元、1萬1,123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劉乙睿又於111年3月20日19時16分、18分、20分、23分匯入4萬9,987元、4萬9,988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右列經同案被告王晉維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地收取之存摺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111年3月21日告訴人劉乙睿警詢筆錄(偵2920卷第51至55頁) ⒉劉乙睿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偵10350卷第61至99、121至123頁,偵2920卷第63至91頁) ⒊劉乙睿匯款單據(偵10350卷第101至107頁,偵2920卷第57至61頁) ⒋111年5月19日郵局儲字第1110153191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朱凱凡】(偵10350卷第133至135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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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金敏柔,佯稱金敏柔先前購物恐遭持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金敏柔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38分、43分、45分,匯入4萬9,989元、4萬2,080元、1萬4,030元至右列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經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由同案被告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43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 ⒈111年3月22日告訴人金敏柔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193至197頁) ⒉金敏柔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少連偵190卷第199至203頁) ⒊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吳佳虹】(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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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撥打電話予簡君倪,佯稱簡君倪先前購物恐遭多扣款項,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簡君倪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2日17時44分許匯入3萬8,066元至右列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之存摺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提款卡並由莊岳霖以電腦接上讀卡機確認可供使用之後,遭同案被告陳彥彤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同案被告陳彥彤提領部分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9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後交付同案被告黃炳樺。 | | ⒈111年3月22日告訴人簡君倪警詢筆錄(少連偵190卷第205至209頁) ⒉簡君倪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少連偵190卷第211至213頁) ⒊郵局帳戶明細【帳號末4碼:0000。戶名:吳佳虹】(少連偵190卷第431至432頁) ⒋111年3月19日監視器時序表(少連偵190卷第41至80頁,偵8435卷第99至122頁) | 莊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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