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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透過柴犬交友軟體,以暱稱「庭听」結識許晉宗後,即以LINE通訊軟體與許晉宗開始聯繫,並輾轉介紹使用LINE暱稱「林老師」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予許晉宗認識,「林老師」並向許晉宗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虛擬貨幣之用途云云,許晉宗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華南帳戶。 | 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8分許(2筆),均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5萬元、1萬5,000元(追加 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應予補充) | 1.證人即告訴人許晉宗於111 年7月20日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6569卷第9頁至第11頁)。 2.告訴人許晉宗所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詐欺集團LINE帳號頁面擷圖、聊天軟體擷圖頁面(見偵26569卷第25頁、第27頁至第29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透過LINE投資群組,張貼「VSFX」之假投資網站廣告,佯稱可於該網站上投資期貨獲利云云,劉淑玲於該群組內見上開廣告,即因此陷於錯誤,而於該網站上申請會員,並依網站上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於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13分許、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均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劉淑玲於111 年7 月18日警詢時之證述(見偵45971卷第7頁至第9頁)。 2.告訴人劉淑玲所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45971卷第13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透過網路刊登投資國際期貨之廣告,江緯綸見該廣告後,即透過該廣告內之連結,與LINE暱稱「楊金」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聯繫,「楊金」又輾轉介紹LINE暱稱「陳志文」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予江緯綸,佯稱可透過匯款至「陳志文」指定之帳戶換匯云云,江緯綸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於111年7月7日上午9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江緯綸於111 年8 月4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922號卷第15頁至第21頁)。 2.告訴人江緯綸所提出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照片(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971號卷第47頁、第49頁至第51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透過網路刊登投資股票之廣告,陳明清見該廣告後,即透過該廣告內之連結,與LINE暱稱「劉國華分析師」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聯繫,「劉國華分析師」又輾轉介紹LINE暱稱「楊佩瑜」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予陳明清,「楊佩瑜」即向陳明清佯稱可透過使用「MetaTrader4」軟體,依該軟體中客服人員指示匯款,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陳明清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於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51分許,以臨櫃方式轉帳匯款(入帳時間為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 | | 1.證人即告訴人陳明清於111 年8 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353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48頁、第49頁至第50頁)。 2.告訴人陳明清所提出華南銀行轉帳憑條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照片(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353號卷第53頁至54頁、第77頁、第86頁至第8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楊金」,透過LINE聯繫胡智湧,並將胡智湧加入LINE群組「第一神機軍特訓營678隊」,向胡智湧佯稱可透過「VSFX」外匯交易平台投資云云,再輾轉介紹LINE暱稱「VSFX大客戶經理陳志文」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予胡智湧,向胡智湧佯稱可匯款至「VSFX大客戶經理陳志文」指定帳戶以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胡智湧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111年7月7日上午9時42分許、同日上午9時51分許,均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胡智湧於111 年7 月22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103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2.告訴人胡智湧所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103號卷第30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透過網路刊登投資國際期貨之廣告,黃至堅見該廣告後,即透過該廣告內之連結,與LINE暱稱「楊金」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聯繫,「楊金」又輾轉介紹LINE暱稱「夢玲」、「陳志文」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予黃至堅,佯稱可透過匯款至「陳志文」指定之帳戶換匯云云,黃至堅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黃至堅於111 年5 月5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2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黃至堅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2號卷第20頁至第41頁、第42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30日某時許,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結識徐承翰後,即以LINE暱稱「歆」,透過LINE與徐承翰開始聯繫,向徐承翰佯稱可至介紹之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穩賺不賠云云,徐承翰因而陷於錯誤,進入該投資網站後,依假扮該網站客服人員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郵局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同年7月2日晚間9時28分許、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均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徐承翰於111 年7 月4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37號卷【下稱偵9037卷】第18頁至第19頁)。 2.告訴人徐承翰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9037卷第26頁至第31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4月28日晚間6時許,透過tinder交友軟體,以「歆蕊」暱稱,結識莊育綸後,即透過LINE與莊育綸開始聯繫,向莊育綸佯稱可至「MFT」投資網站投資外幣云云,莊育綸因而陷於錯誤,進入該投資網站後,依該網站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郵局帳戶。 | 111年6月30日晚間7時31分許,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莊育綸於111 年7 月31日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037卷第10頁至第11頁)。 2.告訴人莊育綸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照片(見偵9037卷第35頁至第36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22日晚間6許,透過tinder交友軟體,結識謝佩甄後,即透過LINE與謝佩甄開始聯繫,向謝佩甄佯稱可至「SGP」外匯交易平台投資外幣云云,謝佩甄因而陷於錯誤,進入該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郵局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9分許、同日下午2時40分許,均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謝佩甄於111 年8 月14日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037卷第12頁至第13頁)。 2.告訴人謝佩甄所提出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資料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偵9037卷第40頁至第51頁、第52頁、第54頁、第56頁至第66頁)。 |
| | 黃美艷於111年5月6日,加入LINE群組「第一神機軍特訓營」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暱稱「楊金」,於群組內向黃美艷佯稱可至「MetaTrader4」投資軟體投資獲利云云,黃美艷因而陷於錯誤,開始使用該投資軟體後,依該軟體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111年7月6日中午12時3分許,臨櫃轉帳匯款(入帳時間為同日中午12時11分許)。 | | 1.證人即告訴人黃美艷於111 年7 月29日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037卷第14頁)。 2.告訴人黃美艷所提出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照片(見偵9037卷第75頁、第76頁)。 |
| | 林巧韻於111年5月6日,加入LINE群組「鎏金社股票」後,群組內自稱「陳經理」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以LINE與林巧韻聯繫,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4」投資軟體投資外匯獲利云云,林巧韻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5分許、同日上午10時12分許,均透過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林巧韻於111 年7 月15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11號卷第4頁至第5頁)。 2.告訴人林巧韻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11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21日晚間8時許,透過OMI交友軟體,結識洪梓菱後,即以LINE暱稱「書鴻」,透過LINE與洪梓菱開始聯繫,向洪梓菱佯稱可至美金價差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洪梓菱因而陷於錯誤,進入該網站後,依該平台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郵局帳戶。 |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5分許、同日下午6時36分許,均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洪梓菱於111 年9 月6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81號卷第6頁至第7頁)。 2.告訴人洪梓菱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81號卷第41頁至第53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時許,透過「探探」交友軟體,結識謝家正後,即以LINE暱稱「芯」,透過LINE與謝家正開始聯繫,向謝家正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謝家正因而陷於錯誤,進入該網站後,依該平台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卯○○郵局帳戶。 | 111年6月30日晚間6時37分許、同日晚間8時15分許,均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謝家正於111 年8 月15日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3813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楊金」,透過LINE結識成美容後,即以LINE向成美容佯稱:可一起使用「MetaTrader4」投資軟體投資外匯獲利云云,成美容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詐欺集團指定之卯○○永豐帳戶。 | 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許,在土地銀行萬華分行臨櫃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成美容於111 年8 月1日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13號卷第4頁至第5頁)。 2.告訴人成美容所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分成保密合約書影本資料(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13號卷第7頁至第11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22頁至第24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6月8日19時49分許起,以LINE向賴汶濨佯稱:按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使賴汶濨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虛擬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7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 | | 1.證人即告訴人賴汶濨於111 年6 月17日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600卷第6頁至第7頁)。 2.告訴人賴汶濨所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1600卷第8頁至第1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