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AI CHU YEW(中文名:賴注佑,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AI CHU YEW
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
上訴人即被告LAI CHU YEW賴注佑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
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22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