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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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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8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凱能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9號、第44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詹凱能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匯入來源不明之款項,並代為提領該款項,其目的多在藉此取得不法之詐欺犯罪所得,並製造該款項在金融機構流動紀錄軌跡之斷點,達到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金融機構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家翔」、「吳邵驊」及「吳邵驊」指定之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先依「黃家翔」之指示,將自己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封底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黃家翔」,前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於同年月29日至30日間,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中信帳戶或上海銀帳戶。嗣詹凱能即依「吳邵驊」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至新北市○○區○○路、○○路口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旁某社區門口,將領得之新臺幣(下同)22萬元(中信帳戶領得款項)、67萬元(上海銀帳戶領得款項)分別交付予「吳邵驊」指定之「專員」(不詳成年男子)共2次,以此迂迴層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案經賴紀妍、鄭季衡、許家偉(下稱賴紀妍等3人)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及被告詹凱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6至58、88至91頁),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供稱上開中信帳戶及上海銀帳戶均為其所申設,並於110年12月28日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封底拍照傳送予「黃家翔」,嗣依「吳邵驊」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現金,且於上開地點交付現金予「吳邵驊」指定之專員共計89萬元,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共同洗錢犯行辯稱:我有債務問題需要貸款,故在網路上找到辦貸款的專員「黃家翔」,他跟我說要做包裝金流,把我包裝成網路賣家,貸款比較好過,也有配合的銀行,後來「黃家翔」介紹主管「吳邵驊」給我,指示我後續提款及交付款項給專員,我與他們聯繫的對話紀錄如附表三、四所示,我也是被騙,事後我因連絡不上對方,111年1月3日就去報案;又被告仍執前詞置辯,提起上訴稱:當初是為了貸款,有我所附的LINE對話紀錄可以證明,我本身是遭詐騙銀行帳戶之受害者,因此我沒有明知或預見,應免除刑責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12月28日,先依「黃家翔」之指示,將其申辦之中信帳戶及上海銀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封底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黃家翔」;嗣告訴人賴紀妍等3人均分別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方式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其內款項共計89萬元,嗣交給「吳邵驊」指定之專員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案(見偵2949卷第7至10、77至78頁、原審卷第71至81、137至142頁、本院卷第93頁),並有證人告訴人賴紀妍、鄭季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許家偉、證人許溫香於警詢時證述翔實(見偵2949卷第11至17、19至20頁,偵4473卷第9至11、13至14頁、原審卷第71至81頁);復有中信帳戶及上海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登入IP歷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賴紀妍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告訴人許家偉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2949卷第23至31、33至40、41、43至45、49、51至55、81至131頁,偵4473卷第17至21、23至25、27至30、33至35頁、原審卷第83至129頁)。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並依指示提領上開金額及轉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其主觀上有詐欺、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茲說明如下:
 1、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基於申辦貸款之意思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是否同時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非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亦即縱係因申辦貸款而與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與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將該等金融帳戶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近年詐騙集團犯案猖獗,利用人頭帳戶供為受騙者匯入款項所用之事,廣經電視新聞、報章雜誌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披露,政府亦極力宣導。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向人收集存款帳戶為不明用途使用或流通,衡情對於該等帳戶可能供作不法目的使用,特別是供詐欺取財犯罪之用,當有合理之預見。查被告為本案行為時為年滿34歲之成年人,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工作經驗為電子公司上班及打零工(水電、粗工、土水),現職保全等語(見原審卷第75、142頁),堪認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人,對於上情應有所認識,殊難諉為不知。
 2、由附表三、四所示之告與「黃家翔」、「吳邵驊」LINE通訊對話紀錄,固可證被告曾聯絡該2人洽談貸款事宜,然其中僅能見「黃家翔」稱貸款總額為20萬元,然就日後如何撥款、有無需提供擔保等重要事項均未見雙方有何磋商,且被告與對方素未謀面,僅有LINE之聯絡方式,對於對方之真實姓名、任職之公司名稱、如何包裝金流、包裝金流之款項來源等重要資訊均一無所悉,即率爾在無信賴關係可言之情形下,將其所有之中信、上海銀帳戶拍攝存摺封面、內頁及封底傳與對方,顯與一般貸款之情形不相符。
 3、被告雖稱「黃家翔」、「吳邵驊」係要製造流水帳包裝金流、有進出帳作為網拍賣家云云,然此舉目的係在虛增、膨脹其信用額度,使貸款方誤信其有資力而同意貸款,本身即有詐偽貸款方之性質,再者告訴人匯入款項後,包裝、美化金流之目的已完成,再將款項以轉帳匯款方式返還即可,卻大費周章將款項實際領出再交付,徒增遺失、甚或反遭實際提款之人侵吞該款項之風險,顯不合理。復參以被告於2小時內分5次提領總額89萬元之現金,更有臨櫃與ATM提款者,地點雖近,然手續實屬大費周章,亦不見被告對「黃家翔」、「吳邵驊」提出質疑之語,與一般車手為能達到順利提領得款項之目的,採取刻意分次提領方式,以避免銀行人員察覺有異予以阻撓甚或報警之情形相同,況且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匯入款項後,被告隨即於3小時內提領而出,此等緊鄰密接之提領行為,顯示被告需錢孔急或該款項為特殊用途,更難認有何包裝金流之效果,且此類偶然的資金進出,亦與一般網拍賣家係持續小額資金進出有異,被告此等辯解難認可採。
 4、被告稱將款項交付「吳邵驊」指定之專員一節,然該不詳成年男子完全未提供任何證件或資訊供被告查核,甚至被告於電話中向「吳邵驊」確認專員之身分時,亦僅透過描述專員特徵之方式,參以交付款項之地點分別為○○○路0段000號附近之社區門口,及○○路0段與○○路0段交會處,距離被告提領款項之地點甚近,在雙方毫無信賴關係之下,何以該專員不陪同被告一起前往臨櫃或ATM取款,以確保款項安全無虞?目的顯係隱匿自己之真實身分不欲曝光。且衡諸89萬元數額非寡,於交付現款時專員未提供任何收款憑條予被告收執,被告亦聽信該專員「直接找吳先生就好」之指示(見原審卷第74、75頁),與一般人交付鉅額款項必留憑據之情形有異,是該數筆匯入中信、上海銀帳戶之款項恐涉及不法等節,以一般人具有之社會經驗,當能有所預見。
 5、又審酌前因辦理貸款而提供其申設之他家銀行帳戶予不詳人士,嗣遭詐欺集團利用為收款工具,而涉幫助詐欺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38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檢察官固以被告恐為誤信網路代辦業者而遭詐騙帳戶,衡諸其歷經該前案之偵查程序,對於詐欺集團利用金融帳戶作為取款工具之手法知之甚詳,理應就自身持用之金融帳戶之管理使用更為小心謹慎,竟重蹈覆轍,復再行提供帳戶予他人收款,犯罪手法雷同,更要求被告為協助提領款項行為,若僅單純相信對方,實屬不可思議。
 6、另細繹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三、四所示與「黃家翔」、「吳邵驊」之對話記錄,僅有擷圖且偶有對話不連續、不完整之情,經原審法官當庭要求被告提出手機,以檢視通訊軟體之原始對話記錄時,被告竟告以已經退出刪除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衡諸常情,此類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應屬對己有利之事證,何以不保留原始對話紀錄,且此類對話紀錄只需單純留置保存,無須耗費精神、心力、時間,製作多張手機螢幕擷圖紀錄卻否,是否其間缺漏之對話內容含有不利被告之事證,實不得而知。又被告雖提供其案發後之報案紀錄(見原審卷第143頁),然對照附表四編號11部分,「吳邵驊」於111年12月30日表示:「詹先生今天金流包裝完後明天下午2點-4點這段時間在麻煩您注意手機來電一定要接」等語,則111年12月31日14時至16時雙方理應有所聯繫,然觀之附表四編號14部分顯示111年12月31日被告已與對方失聯,衡之常情,被告理應心生疑竇立刻報警,而非遲至3日之後始行為之,是以上開報案紀錄,尚難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7、從而,被告提供中信及上海銀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配合將匯入帳戶中之金錢提領後,依指示將詐騙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綜合前開事證,堪認被告主觀上有詐欺、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確。
(三)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雖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具有不確定故意(即間接故意),揆諸上開說明,仍無礙其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將款項交給專員時,正在跟「吳邵驊」講電話,我特地開擴音把專員的特徵形容給「吳邵驊」聽,「吳邵驊」確認拿錢的人就是他的專員等語(見原審卷第74、75頁),是被告已確悉詐欺者至少有2人以上,其基於不確定故意而參與其等之詐欺行為,當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要屬無疑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
(一)按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者,構成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又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一端……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第14條第1 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告訴人賴紀妍等3人匯入被告申設之中信帳戶、上海銀帳戶之款項,既係受詐欺而交付,自屬犯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定罪名之特定犯罪所得,而被告亦可預見該等款項係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仍依「吳邵驊」指示提領現金後交付予指定之人,所為已然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流向晦暗不明,增加檢警進一步追查核心犯罪者之困難,造成掩飾、隱匿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無疑。
(二)次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如在正犯實施前,曾有幫助行為,其後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已加入犯罪之實施,其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仍成立共同正犯,不得以從犯論。查被告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提供其中信帳戶及上海銀帳戶資料予「黃家翔」、「吳邵驊」使用,並於詐騙集團實行詐術後再提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賴紀妍等3人受詐欺而匯款之款項,並交付予「吳邵驊」指定之不詳成年男子,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被告先前提供帳戶之幫助低度行為應為其後出面提領款項之參與構成要件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成立共同正犯。被告與「黃家翔」、「吳邵驊」及「吳邵驊」指定之不詳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洗錢防制法部分僅為犯罪參與型態,固毋庸變更起訴法條,然就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僅構成普通詐欺罪幫助犯部分,因法院認係構成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被告變更法條之意旨,使其遂行訴訟防禦權
(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四)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又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查被告雖非始終參與本案3次詐欺取財各階段犯行,惟其與該不詳人士既為遂行彼等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則被告雖係擔任車手,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本案被告與共犯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
(六)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再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上開中信帳戶及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封底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工具使用,並在該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領取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款項,再交給詐騙集團成員,其所領取之款項非微,且獲取報酬;另被告至今尚未告訴人賴紀妍等3人和解,並取得原諒,此有本院公務電話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其犯罪情節非輕,是被告僅貪圖小利而犯下本案,以其犯罪當時情狀,難認有何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故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七)本案不適用緩刑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宣告緩刑者,須以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為其前提,且以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為查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知緩刑,被告於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是被告雖屬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惟被告始終不正視自己之犯罪行為,法治觀念淡薄,難認日後不會因為一己私利,而再違犯刑事法律;且本案告訴人賴紀妍等3人遭詐騙金額後,由被告領取之款項非微,被告至今亦未賠償告訴人賴紀妍等3人或獲得其等原諒(如上所述)。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被告本案所宣告之刑,仍有藉由刑之處罰而達警惕被告不法之目的,而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八)至被告另主張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乙節,然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本案之犯行(見偵2949卷第7至10、77至78頁、原審卷第73、141頁、本院卷第88、94頁),被告行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本院綜合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雖已預見真實身分不詳之「黃家翔」、「吳邵驊」等人指示等待款項匯入後再取出交付之行為,或有遂行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之虞,竟容任其等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任意使用自己之帳戶,並配合將匯入之金錢提領、轉交,雖非擔任直接詐騙本案被害人之角色,惟所為提供本案帳戶與取款之工作,屬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車手角色,且其所為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增加受害者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否認犯罪之態度、素行、犯罪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之前案發時從事保全工作月薪約4萬元,現因車禍受傷需人照顧、已離婚,有未成年子女2名由前妻扶養中、經濟狀況貧窮等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3罪)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就沒收部分說明:⒈本案告訴人等匯入被告申設之中信帳戶及上海銀帳戶共94萬元,其中提領之89萬元已交付「吳邵驊」指定之專員即不詳成年男子,所餘5萬元尚在被告申設之中信帳戶內,惟未據扣案,應認係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向採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提領之89萬元部分,因其業已轉交「吳邵驊」指定之專員,其並非該贓款之最終持有者,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應不予宣告沒收。
(二)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沒收及不沒收部分,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主張各節,業已論駁如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時    間
被害人及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受款帳戶
110年12月29日15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LINE向賴紀妍詐稱:我是妳弟賴伯男,因家裡裝潢欠師傅尾款,急須用錢云云,使賴紀妍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30日11時28分許,匯款8萬元
中信帳戶
110年12月30日9時39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鄭季衡詐稱:我是你姪子楊為屹,因做生意急須用錢云云,使鄭季衡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30日11時38分許,匯款19萬元
中信帳戶
110年12月3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許溫香詐稱:我是你姪子基南,要借錢等語,許溫香遂提供其子許家偉之手機號碼及姓名予對方,詐騙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許家偉佯稱:我是你表哥基南,因投資需要錢云云,使許家偉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30日11時、12時41分許,分別匯款32萬元、35萬元
上海銀帳戶

附表二:被告提款紀錄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10年12月30日12時4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汐止分行臨櫃)
220,000
110年12月30日12時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臨櫃)
240,000
110年12月30日12時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ATM)
80,000
110年12月30日14時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臨櫃)
280,000
110年12月30日14時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汐止分行ATM)
70,000

附表三:被告與「黃家翔」通訊軟體相關譯文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110年12月28日(週二)
詹凱能:我想詢問貸(15:02)
黃家翔:您好請問先生您貴姓(15:27)
詹凱能:詹(15:27)
黃家翔:詹先生您好請問您需要多少資金呢?
(15:27)
詹凱能:十萬至十五萬(15:28)
詹凱能:可是我銀行呆帳和潤也有欠錢那這樣
子還有辦法貸嗎我有勞保工作三個月
詹凱能:信用卡欠44000協商中(15:28)
黃家翔:好的我請教幾個問題讓我初步評估一          下  請問以下問題
1.有無工作是否有收入證明或薪轉嗎?
2.銀行有無協商、拒絕往來戶、警示帳
        戶、法 扣、支付命令問題?
3.年收入是否達30萬元
4.是否是月光族出現百元提領
5.有無信用卡、目前有無欠費,有無遲
        繳紀錄
6.近期有無送件聯徵紀錄
7.年齡:       (15:28)
偵2949卷第101頁
  
詹凱能:6.近期有無送件聯徵紀錄有
7.年齡:35  (15:31)
詹凱能:這樣子還有辦法貸款嗎(15:31)
黃家翔:這邊方便了解一下您法扣的金額是多 
少固定每月幾號扣款呢? (15:32)
黃家翔:您的條件雖然不太好但您放心交紿我
幫您 (15:32)
詹凱能:每個月10號扣款扣4千多快(塊)
(15:35)
詹凱能:(貼照片)(15:35)
詹凱能:(貼薪資表)(15:35)
黃家翔:麻煩填寫個人資料(複製填好貼上)
完善資料快速審核
姓名:
偵2949卷第99頁
  3
詹凱能:貸款需求額度:200000 
資金用途:償還錢莊(15:47)
黃家翔:這個方案您參考一下 
目前花旗跟渣打我們有配合有網路商 
創業方案,額度15萬起最高300萬。
可分24期-84期本利攤還,年利率約4  到10%,這兩家外商銀行的話可以幫你辦,因為方案還未對外公布,所以你的條件我們可以幫你處理,但是你必須要包裝自己是網拍或者是代購商家(15:52)
詹凱能:要怎麼包裝(15:53)
黃家翔:我這邊跟您說明一下(15:53)
黃家翔:因為銀行本身是營利單位 
他們的角度是救急不救窮以你的條件 
所以必須幫你包裝您的工作以及還款 
能力及你的金流讓銀行看您的還款能 
力需要幫你把你的銀行帳戶做個基本 
的金流進出往來紀錄明確的讓銀行知 
道您的進出帳包裝成是網拍賣家(15:54)
黃家翔:詹先生這邊跟您了解一下您要貸款20
萬對嗎?(16:02)
詹凱能:是(16:08)
黃家翔:好的 (16:09)
偵2949卷第97頁
  4
黃家翔:一般銀行評估的部分
你的金流大約做您要貸款的金額3-
10倍即可接下來會透過我們主管幫您 
跟銀行經理協商您的案件(16:09)
詹凱能:嗯(16:09)
黃家翔:如果我們代辦幫你做金流明細帳,
跟你收費每一筆200元你願意嗎?(16:10)
詹凱能:是要先付嗎(16:10) 
詹凱能:要先付我沒辦法(16:11)
黃家翔:費用是過件後銀行撥款才會來收費的 
你放心(16:11)
詹凱能:嗯(16:11)
黃家翔:另外跟你說明一下公司收費標準 
銀行核貸過件後收取貸款的金額3 % 
做為服務費用請問您能接受嗎?(16:12)
詹凱能:嗯(16:12)
詹凱能:那我如果2貸0我實際可以拿到多少扣 
掉3趴的話(16:13)
偵2949卷第93頁
  5
黃家翔:這邊要麻煩您拍一下往來銀行存摺 
內頁最後2-3頁的明細 
(網銀明細也可以)
評估看看如何做金流包裝(16:13)
黃家翔:192000這邊(16:14)
詹凱能:嗯(16:14)
黃家翔:我文字紿妳做包裝金流明細所需要的 
資料
1.身份證正反面(用浮水印僅供貸款
使用) 
2.第二證件照(用浮水印僅供貸款使 
       用)
3.銀行存摺封面照(請提供多家銀
行,便於貸款過件)(16:14)
詹凱能:(存摺內頁照片)(16:14)
偵2949卷第91頁
  6
黃家翔:好的在麻煩您了(16:14)
黃家翔:我文字給妳做包裝金流明細所需要的 
資料
1.身份證正反面(用浮水印僅供貸款 
使用)
2.第二證件照(用浮水印僅供貸款使
用)
3.銀行存摺封面照(請提供多家銀
行 ,便於貸款過件) (16:15)
黃家翔:這邊在麻煩妳了(16:15)
詹凱能:(張貼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16:18)
偵2949卷第89頁
  7
詹凱能:(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封面)(16:19)
黃家翔:(身分證反面照片)(16:19)
詹凱能:嗯(16:19)
黃家翔:(身分證正面照片)(16:19)
詹凱能:嗯(16:19)
黃家翔:(健保卡正面照片)(16:20)
偵2949卷第87頁
  8
詹凱能:嗯(16:20)
黃家翔:這邊麻煩妳也拍一下中國信託的方便 
我們審核評估 (16:20)
詹凱能:(存摺背面照片)(16:22)
黃家翔:明細您能拍一下嗎(16:22)
詹凱能:(存摺明細照片)
偵2949卷第85頁
  9
黃家翔:好的我這邊先幫您整理資料(16:35)
詹凱能:(貼圖)(16:37)
詹凱能:大概多久會確定過件(16:46)
黃家翔:幫您金流明細包裝好之後幫您送件到 
銀行過件會在第一時間聯繫您的(16:48)
詹凱能:好(16:49)
黃家翔:好的(16:50)
詹凱能:因為我已經問了很多都說會過件到後 
面都沒有過件所以我會擔心說是不是 
不會過件(16:50)
黃家翔:這點您放心交紿我(16:50)
詹凱能:嗯(16:51)
偵2949卷第83頁
  10
黃家翔:我這有將您的貸款資料請主管幫您內 
部審核了這邊我會提供主管的聯繫資 
訊跟您在麻煩您加一下打聲招呼讓他          知道(16:53)
黃家翔:(傳送吳邵驊個人檔案)(16:53)
黃家翔:在麻煩您一下(16:54)
詹凱能:加了(16:54)
黃家翔:好的謝謝(16:54)
(今天)
詹凱能:(撥打黃家翔電話取消)(08:54)
偵2949卷第81頁

附表四:被告與「吳邵驊」通訊軟體相關譯文
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110年12月28日(週二)
詹凱能:你好(16:54)
吳邵驊:您好我是家翔的主管請問您幾點          方便通電話(16:59)
詹凱能:18:00(17:00)
吳邵驊:好的沒問題(17:01)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6分34秒)(17:2
5)
吳邵驊:詹先生6:00那邊我在跟您通電話
(17:35)
詹凱能:嗯(17:35)
吳邵驊:(撥打詹凱能電話取消)(18:0
1)
詹凱能:我在開會(18:02)
吳邵驊:不好意思我想說您剛剛說ok(18:
02)
詹凱能:臨時被叫來開會(18:03)
詹凱能:(撥打電話取消)(19:34)

偵2949卷第131頁
  
吳邵驊:(與詹凱能通話1分14秒)(19:3
5)
吳邵驊:地址在麻煩您截圖給我(20:09)
詹凱能:(撥打吳邵驊電話1分48秒)(2
0:11)
110年12月29日(週三)
吳邵驊:(撥打電話未接來電)(18:03)
吳邵驊:詹先生明天時間上可以包裝財力          證明嗎?(18:04)
吳邵驊:還是您方便時打給我?(18:06)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3分7秒)(18:1
1)
偵2949卷第129頁
  3
吳邵驊:在麻煩中信跟上海銀行的地址在
截圖給我謝謝!(18:12)
詹凱能:(中國信託汐止分行地址照片)
(18:14)
詹凱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止分行地
址照片)
偵2949卷第127頁
  4
吳邵驊:請你明天早上8:20前再次跟我確 
認今天是否可安排做金流包裝,
時間為上午10:00至下午4:00,務
必將時間留給我們,出門時請將  銀行存摺、卡片、印章、你自己  雙證件隨身攜帶,有行動電源的  話盡量帶著。另外出門時,麻煩
拍一張出門穿著的自拍照給我 ,
方便外務專員回收貨款時方便,
謝謝!溫馨提醒!疫情期間請務
必戴好口罩全民一起防疫!(18:
19)
吳邵驊:Ok嗎(18:30)
詹凱能:好(18:30)
110年12月30日(週四)
吳邵驊:(與詹凱能通話1分18秒)(08:
22)
吳邵驊:(與詹凱能通話1分6秒)(11:0
8)
吳邵驊:您是去這間對嗎!跟您確認一下
(11:09)
偵2949卷第125頁
  5
吳邵驊:那在麻煩您11:40到上海銀行那邊
(11:13)
詹凱能:嗯(11:14)
詹凱能:錢全領出來嗎(11:14)
詹凱能:(貼網路銀行照片)(11:16)
詹凱能:還沒進呦(11:16)
吳邵驊:你到那邊在打給我我會跟您說!
務必一定要對造我們公司幫您包
裝的事物帳,不能一次提領(11:16)
詹凱能:嗯(11:16)
詹凱能:了解(11:16)
偵2949卷第123頁
  6
吳邵驊:好的跨行會有時間差,所以您11:
40到那邊(11:17)
詹凱能:好(11:17)
吳邵驊:您出門了嗎!(11:33)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27秒)(11:34)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33秒)(11:42)
詹凱能:(上海商銀外觀照片)(11:46)
偵2949卷第121頁
  7
吳邵驊:好的那領完在打給我(11:50)
詹凱能:嗯(11:52)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2秒)(12:08)
吳邵驊:(與詹凱能通話29秒)(12:10)
吳邵驊:在麻煩您(12:10)
詹凱能:嗯(12:11)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1分27秒)(12:1
6)
詹凱能:(貼網路銀行照片)
偵2949卷第119頁
  8
吳邵驊:臨櫃22萬ATM5萬(12:26)
詹凱能:好(12:27)
吳邵驊:等幾個要跟我說謝謝 (12:27)
詹凱能:3位(12:28)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46秒)(12:47)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1分34秒)(12:5
3)
吳邵驊:(與詹凱能通話27秒)(12:55)
詹凱能:(貼網路銀行照片)(12:56)
偵2949卷第117頁
  9
吳邵驊:(與詹凱能通話45秒)(12:57)
詹凱能:(貼存摺內頁照片)(12:58)
吳邵驊:到了嗎?(13:04)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21秒)(13:05)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3分7秒)(13:0
9)
吳邵驊:在麻煩趕一下時間,加快送件進
度(13:12)
詹凱能:嗯(13:12)
偵2949卷第115頁
  10
吳邵驊:換完機車跟我說一下多久會到謝          謝(13:13)
詹凱能:嗯(13:13)
詹凱能:13:50前會到(13:19)
吳邵驊:看能不能盡快趕一下我這邊幫你 
整理資料送件最少要一個多小時  ,要幫你趕3點前送件(13:21)
詹凱能:現在要出門去(13:30)
吳邵驊:好到了跟我說(13:31)
詹凱能:嗯(13:31)
吳邵驊:記得截圖上海的網銀給我(13:3 
3)
詹凱能:嗯(13:36)
詹凱能:(貼網銀照片)
偵2949卷第113頁
  11
吳邵驊:28萬ATM7萬(13:42)
詹凱能:7位(13:42)
吳邵驊:好的(13:42)
吳邵驊:詹先生今天金流包裝完後明天下
午2點-4點這段時間在麻煩您注意
手機來電一定要接
他會問2點很重要,銀行會問你有
沒有送件記得回答(有),是自
己送還是委託人送,回答委託人 
名(邱品章)經理送件(13:47)
詹凱能:好(13:47)
詹凱能:那間銀行(13:47)
吳邵驊:等等幫您送花旗或渣打,看那一          間利息比較低!我會告知您(13:
48)
詹凱能:嗯(13:49)
詹凱能:在臨櫃了(14:00)
吳邵驊:OK好了在跟我說(14:03)
詹凱能:好了(14:07)
詹凱能:(貼網銀照片)(14:08)
偵2949卷第111頁
  12
詹凱能:約哪(14:08)
吳邵驊:(與詹凱能通話20秒)(14:09)
詹凱能:嗯(14:10)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1分25秒)(14:1
4)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1分6秒)(14:1
5)
偵2949卷第109頁
  13
吳邵驊:題(提)款名(明)細
不是查詢餘額明細(14:15)
吳邵驊:在麻煩您 (14:16)
詹凱能:(貼執據)(14:17)
吳邵驊:還有查詢餘額名(明)細(14:1
8)
詹凱能:(與吳邵驊通話22秒)(14:18)
詹凱能:(貼網銀照片)
偵2949卷第107頁
  14
吳邵驊:好的(14:28)
吳邵驊:我請會計打電話去銀行處理 
請你等我消息 (14:32)
詹凱能:好(14:32)
詹凱能:送件了嗎(16:12)
吳邵驊:有派外務送件了!(16:13)
詹凱能:嗯(16:13)
詹凱能:謝謝(16:13)
吳邵驊:禮拜一務必一定要接電話哦謝謝
(16:14)
詹凱能:嗯(16:14)
詹凱能:是送那間(16:14)
吳邵驊:花旗(16:14)
詹凱能:好(16:15)
110年12月31日(週五)
詹凱能:(撥打吳邵驊電話取消)(09:2
7)
偵2949卷第105頁
15
(今天)
詹凱能:(撥打吳邵驊電話取消)(08:5
3)
詹凱能:(撥打吳邵驊電話取消)(09:0
8)
偵2949卷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