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錢韻丞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韻丞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錢韻丞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
犯行,依原審調查
證據結果,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8月之重刑,衡諸被告雖坦承犯罪,然就其涉案情節仍有辯解,不無避重就輕之跡,其既受重刑之
諭知,逃匿以規避
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之虞,若命被告
具保、
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參酌被告持刀殺害同住家庭成員,手段兇殘,犯罪情節重大,考量羈押限制被告
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
比例原則,應自113年2月15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