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楷勳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楷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袁楷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
執行刑,採
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
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
執行刑時,應體察
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4)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
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
執行刑,此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
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均為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為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編號1、3、4之罪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
犯罪時間尚屬相近,均於109年5月至000年0月間所犯,其中附表編號4
犯行係於附表編號1犯行遭查獲後再犯,是以編號1、3、4所示之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
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
執行刑表示
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05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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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9日、 | 110年5月24日至110年8月17日 (聲請書誤載為「1140/8/16」,應予更正) |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3日 (聲請書誤載為「110/3/2」,應予更正)、 110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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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92號 上訴駁回確定。 | | 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01號上訴駁回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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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5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5年4月(共1罪)、 有期徒刑5年6月(共2罪) |
| | 109年10月8日、109年11月28日、109年12月19日、000年0月間、109年12月10日、109年12月13日、10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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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112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223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718均上訴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