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6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屘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屘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又因毀損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9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111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日,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應執行拘役40日,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判決上訴駁回);又因毀損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111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判決上訴駁回),均確定在案。且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未據回覆,爰分別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宣告刑,各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各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在案,然與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行之拘役,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附表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4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0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0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復偵字第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2月14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8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號
編號1至2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9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行在案)
編號3至6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111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復偵字第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復偵字第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復偵字第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3日至109年9月18日
109年11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8號

編號7至8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3日
109年8月8日
108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復偵字第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復偵字第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2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8號
編號1至2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67號、111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3至4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2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月3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8號


編號3至4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