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 00樓之00
趙昀倢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林有欽等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16號),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被告林有欽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聲請人於原審109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審理時,業委任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相關實務見解,聲請閱覽
刑事案件之卷宗云云。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
訴訟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訂定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及本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之規定,固得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下稱卷證),然必須刑事訴訟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繫屬同一法院,始得向該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法院聲請檢閱卷證,
乃法院應僅就具
訴訟繫屬關係之人為審判(包括處分)之當然解釋。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原審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以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裁定移送原審民事庭,現以112年度金字第79號繫屬原審民事庭,有該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
可稽,可見聲請人並非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其於原審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既經裁定移送原審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檢閱卷宗,於法無據,且無從補正。至聲請意旨所指實務見解,係在說明附帶民事訴訟之代理人得聲請檢閱刑事案件卷證,
而非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分別繫屬不同審級時,得向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繫屬之刑事法院聲請檢閱卷證,聲請意旨應有誤會。另被害人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尚無檢閱卷證之聲請權,
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