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陳志忠
            陳春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忠、陳春辰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0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