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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 訴
即  被  告  張玉真
            楊閔庭
            陳玉美
            吳成發
            陳顏秀蘭(即被告陳永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違誤。上訴人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