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374號
原 告 NGUYEN VAN LAM(中文姓名:阮文林)
被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弘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
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陳弘殷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92號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而原告NGUYEN VAN LAM已於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附民卷第7頁)。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