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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3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
原      告  陳金春
被      告  邱逢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493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