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陳玉美
吳成發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文惠,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開資訊在卷可稽,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玉美、吳成發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
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審
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違誤。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