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易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廷誠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6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9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上訴人上訴本院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黃家俊、廖廷誠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查上開
期日傳票僅於113年12月17日
送達黃家俊原審
限制住居處(即住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而黃家俊業於113年7月9日提起上訴時另行陳報居所(即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6樓),有
送達證書、黃家俊刑事
上訴狀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229頁),是被告黃家俊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
告訴訟權之
正當法律程序,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