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易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配偶 李秀雯
被 告 葉文仁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6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8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
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而未經
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被告葉文仁之配偶李秀雯不服原審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112年度審易字第1861號第一審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為被告葉文仁之利益,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上訴書狀,僅
表明不服原判決之旨,而未具體敘述
上訴理由,
迄至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
補提
上訴理由書。
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仍不
補正,即依法駁回
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