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與人 高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美玉
上列訴訟參與人因參與被告吳漢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
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關於高擎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
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漢龍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參與人高擎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
嗣被告已於114年11月26日當庭
撤回上訴,原
訴訟繫屬已不存在,是本件參與人
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陳昭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