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與 人 城將科技有限公司
參 與 人 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琬筑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廖振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
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
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振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裁定參與人
城將科技有限公司、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本件應無對參與人
諭知沒收
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
6號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