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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35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
參  與  人  城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軒



參  與  人  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琬筑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廖振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振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裁定參與人城將科技有限公司、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本件應無對參與人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
  6號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