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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59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9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駿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駿神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駿神(下稱被告)於民國98年間,因任意將其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他人使用,而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提起公訴後,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2月22日,以99年度易字第202號判處拘役50日,並於100年4月21日執行完畢。是被告已明知若任意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將遭犯罪集團作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之犯罪工具;且製作不實金流以虛增償債能力,使放貸方錯誤評估借款者之還款能力,屬於詐貸行為,提議者本身即為犯罪集團。被告於某不詳時日,經某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周興德」之人提議只需交付個人金融帳戶即可為其虛增貸款能力後,竟仍基於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21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周興德」。嗣「周興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網路,自稱「向微」,向告訴人陳啟銘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網站,致告訴人陳啟銘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日,將款項匯入陳駿神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本案法律之說明:
一、本案無庸論述證據能力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同法第308條前段復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二、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原則: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採用情況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須其情況與待證事實有必然結合之關係,始得為之,如欠缺此必然結合之關係,其情況有顯現其他事實之可能者,據以推定犯罪事實,即非法之所許;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90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陳啟銘之指述、臺北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2659號起訴書及被告之刑案查註記錄表各1件、中國信託110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4799號函(交易明細入帳時間與告訴人匯款時間有落差)、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7月12日營存字第11050067441號函、被告與詐欺集團間之對話截圖(「周興德」所屬詐欺集團要求被告共同謊稱金流來源是廠商且以該犯罪集團聯繫資料充作被告個人聯繫資料,並委由該犯罪集團製作虛偽之薪轉紀錄等等)、告訴人陳啟銘提出網銀交易紀錄5張、自動櫃員機轉帳紀錄4張、存簿明細1紙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中信帳戶及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周興德」等情,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是要辦貸款,才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我不知道會被拿去做詐欺及洗錢使用;我只是提供帳號,十幾年前的案子跟現在的案子完全不一樣,這次的事件是因為我要辦理貸款,對方用很多方法讓我相信可以幫我貸到貸款,我才會依照他的步驟,我是在臉書找到對方的,我有詢問過其他代辦業者,他們說這個方法可行,但這些代辦業者沒有這樣做,他們說叫我不要提供身分證及存摺就好,在這之前我沒有辦過網銀,沒有操作過,所以我不了解對方有我的網銀帳號就可以,我是一步一步被帶入圈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5月2日21時前某時許,有前往辦理中信帳戶及臺銀帳戶的數個約定轉帳帳號,復於110年5月2日21時許將中信帳戶及臺銀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周興德」,嗣「周興德」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帳戶使用權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告訴人陳啓銘,致告訴人陷入錯誤,陸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所示匯款帳戶,遭不詳成員操作中信帳戶及臺銀帳戶網路銀行將款項轉至設定之第二層帳戶,繼由不詳成員提領一空或再層層轉至其他帳戶,終使告訴人受詐款項全部遭隱匿,從此不知去向無法追查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供述(見偵39619卷第7至11、301至302頁,原審易更一卷第62至63、67頁)、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見偵39619卷第15至18頁)明確,並有中信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39619卷第35、37至61頁)、臺銀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見偵39619卷第115、117至121頁)、被告與「周興德」LINE對話紀錄(見偵39619卷第157至175頁)、告訴人與詐欺者對話紀錄(見偵39619卷第200至219頁)、告訴人轉帳紀錄(見偵36919卷第192至195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之事實,首認定
二、被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提供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周興德」時,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再者,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與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欺集團成員大多能言善道,盡其能事虛捏誆騙,是否受騙實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觀諸各種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持續受騙上當,即可知悉。又詐欺犯罪之被害者,除遭詐騙錢財外,亦可能遭到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等物品,甚至在不知情之下遭到詐欺集團設局利用出面領款之人,自不得僅以申辦貸款或求職應徵工作者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甚至提領贓款交付詐欺成員,再佐以通常人標準應有之客觀合理智識經驗,即認定渠等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認知及故意。因此,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之人與提交贓款者,是否參與或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罪,其等既有受詐騙始交付之可能,故是否確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為參與或幫助詐欺、洗錢行為,自應依證據法則從嚴審認。又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外,尚須行為人於主觀上有使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之犯意,客觀上亦有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避免追訴處罰所為之掩飾或藏匿行為,始克相當。反之,如非基於自己之自由意思而被脅迫、遭到詐欺,進而交付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則可認交付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之人並無幫助、參與犯罪或洗錢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或藉由該帳戶等工具性資料使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之行為,而仍為交付。是其交付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時,既非能預測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之贓款,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則交付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等犯罪。又判斷交付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者是否具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參與詐欺或洗錢犯意,應得斟酌帳戶等工具性資料交付前或提交贓款前之對話、磋商、查證過程、事後行為反應,再以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人之理解判斷能力、教育智識程度、生活工作經歷等情,綜合研判,斷不能僅因交付人一旦有提供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之客觀行為,即認其有幫助、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主觀犯意。從而,交付金融帳戶或其他工具性資料、贓款之人是否成立幫助、參與詐欺取財罪或洗錢罪,既有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或提交贓款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就行為人是否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行為,自當審慎認定,苟有事實足認提供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之人係遭詐騙所致,或歷經迂迥始為詐欺集團取得資料使用,苟已逸脫原提供者最初之用意,亦即提供者不知或無法防範,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或提交贓款之人,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罪之故意,而對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存有合理懷疑時,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查:
(一)觀諸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供承:我於110年4月間被解雇,沒有工作但需要錢,去銀行貸款都無法過件,對方說要製作網拍業者的身分來製造金流,美化帳戶,好讓銀行相信我有收入證明,相信我有財力等語(見偵39619卷第9至11、367至368頁),復於原審供承:我的中信帳戶及臺銀帳戶本來就有網路銀行功能,我知道辦理約定轉帳帳號是要指定帳號轉帳,我去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辦貸款的時候,銀行說要帶扣繳憑單、在職半年以上的證明資料,用來證明我有還款能力等語(見原審易更一卷第62、67頁);又參以⑴被告自110年2月起至3月間止,曾向台新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卻均未通過,此期間經台新銀行、凱基銀行、安泰銀行多次查詢聯徵紀錄,且被告於110年4月間遭原任職公司開除等事實,及⑵被告於偵查中的供詞,可知被告提供給「周興德」之人的本案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均是被告原本的薪資轉帳戶,亦即是自己還在使用中的關連帳戶,加上由如附表二所示的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多次詢問「周興德」相關細節、用途,其中申辦網銀的緣由,乃是「周興德」供稱:「要麻煩您去中信、台新辦理網路銀行申請並綁約,可以說因為說有經營網路直播銷售商品,網路銀行需要綁定公司的手機門號、約定帳戶」等內容,被告則詢問:「那辦好後,這兩個戶頭我之後可以再改回來對吧?戶頭不用給你們用對嗎?」等語,「周興德」再回應表示:「簽約的時候我們會協助你變更回去您使用的帳密」等語之事實,業據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判決認定明確(於112年6月8日判決確定),可知被告自110年2月起至同年3月間止曾至少向3家銀行申請貸款,卻因資格不合而遭拒,且被告於110年4月間遭原任職公司開除,加上時正值新冠肺炎肆虐全球之際,疫情影響許多世人的生計,包括臺灣在內的許多國家都紛紛提出各種紓困方案,以解人民燃眉之急,則被告因需款孔急而四處尋求貸款機會,即不難想像,又被告在交出本案中信帳戶、臺銀帳戶前,已經詳問對方各項事宜,並且是受「周興德」之人詐騙才申辦網銀,被告一直在乎、關心自己的銀行帳戶及密碼不可以給「周興德」使用。至於「周興德」之人向被告佯稱為美化其帳戶、製造假金流,需要提供網路銀行的資料,雖與通常貸款的流程不符,但所影響者實為金融機構對被告償債能力評估結果,及後續被告有無資力清償貸款,屬被告與放貸金融機構間別一法律關係,被告縱或有製造假金流虛增收入的犯意,仍不得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有預見交付自己的銀行帳戶將被用以作為詐欺工具。另觀諸被告與「周興德」之間如附表二所示的LINE對話內容,被告要求「周興德」提供公司資料後,「周興德」隨即傳送「hen好貸理財顧問」的網址予被告,而網路上確有「hen好貸理財顧問」公司協助辦理貸款或二胎事宜之事,亦據被告提出「hen很好貸理財顧問」公司網頁資料在卷可證(見偵39619卷第177至183頁)可認被告在聽信「周興德」所言而於提供其中信帳戶、臺銀帳戶資料前,確實有為查核動作,並無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工具之意,自難認被告有提供網路銀行資料的行為,即率爾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犯意。
(二)被告因信賴詐欺集團中自稱「周興德」之人表示可協助貸款,因而提供本案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資料等情,業如前述。而觀諸被告與「周興德」之間如附表二所示的LINE對話內容,得知是由「周興德」主動表示可代辦銀行貸款,過件前不會收取任何費用,並告知被告不要另外調取聯徵資料,以免增加貸款難度,在被告表示有貸款意願後,「周興德」續稱:「我們只收代辦費 其餘事前收的都是詐騙 也請您注意外面很多這種詐騙」、「簽約的時候會協助您改回您的帳密 金流都是透明化 不用您提供存簿與金融卡」等語,綜觀雙方對話的歷程,可知「周興德」先告知被告短時間多次調取聯徵資料,會增加貸款難度,使被告產生心理壓力,不再尋訪其他金融機構,提升被告遭詐騙的風險,其後再以「外面很多詐騙」等語自清,降低受害者警戒心,顯見「周興德」詳細講解代辦貸款流程、收費方式、需要被告提供各種資料的原因,也提供公司網址,並曾提醒被告小心詐騙,則若非瞭解詐欺集團手法之人,確實難以分辨其所言的真偽;何況由被告回應「周興德」的對話內容,可見被告當時確實相信「周興德」及其公司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方依照「周興德」的指示,辦理網路銀行設定並給予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再者,「周興德」要求被告提供的是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並非一般詐欺集團常用的實體提款卡及其密碼,此種非典型的詐取帳戶方式,民眾申辦貸款時,對方倘未索取存簿、提款卡,確實有可能使人降低戒心,除非習於詐欺集團運作模式者,難認可發覺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取得;此外,被告於110年4月28日因「周興德」要求而申請本案中信帳戶的網路銀行,以及同年5月7日因「周興德」要求始至臺灣銀行辦理補發密碼單及約定帳號設定等事實,亦據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判決認定明確(於112年6月8日判決確定),可見被告之前並非慣常於使用網路銀行之人,則他於本案案發前對網路銀行的功能應非熟悉,對於提供網銀帳號密碼將可能讓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贓款流入帳戶一事,自難有所認識。綜上,被告既然是因為誤信「周興德」之人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才依照對方的指示,辦理網銀設定並給予帳號與密碼,即難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三)檢察官雖另舉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2659號起訴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見偵39619卷259至260頁),查被告所犯該案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50日確定,惟觀諸該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於97年9月間交付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等物給不詳之人使用,該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用於接收及提領詐欺贓款,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佯稱被害人因中彩金,須先繳付律師費及匯差等費用,致被害人因之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郵局匯交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情,核與本案情節不同,本案卷內資料並無被告施用相同詐術之積極證據。職此,被告於上述另案所施用之詐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尚無從比附援引,遽入被告於罪。
伍、綜上所述,被告實際上是否已經預見及有何縱他人遭詐騙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仍應由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係因信賴詐欺集團中自稱「周興德」之人表示可協助貸款,其始同意提供本案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予「周興德」,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經本院前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判決認定明確(於112年6月8日判決確定),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本案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上開資料後而獲有何種利益,反見被告因其己身行為而受害,衡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個人資料,其所使用之欺罔方式係千變萬化,且有一套演練純熟、頗具說服力之說詞,一般人不免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語相誘而陷於錯誤,採行他人眼中不可思議之處置方式,尚難遽予推論被告必具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被告係為尋求借貸而將本案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上開資料交予他人,依其當時之心理狀態觀之,被告當時一心想借貸金錢,復相信對方所加諸被告之說明話術,以致被告在詐欺集團人員之說明、合理化之各種言語下逐步落入詐欺集團所設下之圈套而不自知,因而未能査覺有異,是被告在案發當時之判斷能力因受到詐欺集團人員的術語影響下遂無法察覺異狀及為合乎常理之決定,此為人情之常,尚難僅因被告提供本案中信帳戶、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上開資料致遭詐欺集團人員為詐財工具之外在客觀事實,即推論認被告主觀知情而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本院審酌檢察官所舉之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足使被告有何幫助犯詐欺取財之指訴事實,到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現存卷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未詳予審酌上情,據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憑之證據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犯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一:(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
被害人
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陳啓銘
110年4月17日某時起
詐欺集團向陳啓銘佯稱投資國匯金融網站可獲利云云,致陷入錯誤匯款
110年5月11日23時57分
5萬
中信帳戶

110年5月11日23時58分
3,000
110年5月12日0時1分
5萬
110年5月12日0時3分
5萬
110年5月13日21時16分
3萬
110年5月14日12時6分
3萬
臺銀帳戶
110年5月15日10時2分
3萬
中信帳戶

110年5月15日10時6分
15,000
110年5月15日10時20分
3萬

附表二:             
日期
對話內容(僅節錄部分對話內容;無註明說話身分者為「周興德」)
110年4月27日
先幫您瞭解您的條件
再幫您評估看看 
幫我回答一下這幾個問題 
目前近期三個月內有在別家拉過聯徵嗎?幾次呢?
目前有工作嗎? 
有薪轉勞健保嗎? 
名下還有別的貸款嗎? 
有使用信用卡嗎? 
信用卡有使用卡循多少呢?
同上
您的情形不要再亂找別人拉聯徵了
這樣您只會越來越難辦
同上
麻煩您先截圖身分證正面,並註明僅供査詢使用,公司助理稍做査詢後,公司會回覆
同上
陳先生您好,公司基本上審査結果,您可以跟銀行辦理信用貸款20-25萬左右。如果核貸後貸款資金撥款到您的戶頭後,公司會另外收取5%服務費。
但由於您目前沒有薪轉與勞保,且跟銀行無往來,這樣會無法讓銀行審核過件;所以公司會幫您另外培養10-14天的薪資轉帳紀錄,會於第15天送件銀行。
藉此提高您的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目前我們幫您評估最妥善的做法是這樣,不知道您能不能接受有問題都可以提出
同上
(被告:所以確定只收5%.不會另外收別的費用對吧?)
我們會在第15天送件前過去跟您簽約
等您收到核貸金額三天內要匯款到我們公司帳戶
我們只收代辦費
其餘事前收的都是詐騙,也請您注意外面很多這種詐騙
我們的費用就5%
而且是等您收到錢後才要您付費
同上
20-25看要辦哪家銀行
因為我們要使用您銀行的網銀來做薪轉紀錄,請問您名下有哪些銀行(沒網銀也沒關係)
同上
送件後第二天銀行會照會
第三天撥款
同上
還有的話您盡量提供,公司會安排比較好貸款的銀行做薪轉紀錄
同上
我目前的客戶9成以上都核貸,唯獨欺騙負債的情形
導致無法過件
所以您的情形,20-25萬是很好貸款的
同上
陳先生您好
要麻煩您去辦理中信、台新辦理網銀申請並綁約,可以說因為有經營網路直播銷售產品

網路銀行需要綁定公司的
綁定手機門號:(略,詳卷)
(公司用)
綁定信箱:
(略,詳卷)(公司用)
然後需要綁定約定帳戶
約定帳戶如下:
(略,詳卷)
再麻煩您

這些約定帳戶就說都是你的廠商即可
電話跟郵件務必要填寫我們公司的
有問題再跟我說

下面綁約的都是跟您一樣要做薪轉資料的客戶
同上
(被告:那辦好後,這兩個戶頭我之後可以再改回來對吧?戶頭不用給你們使用對嗎?)
簽約的時候我們會協助您變更回去您使用的帳密
(被告:戶頭是我自己使用對吧?)
對的
只是這14天暫時有我們公司使用規劃薪轉紀錄
同上
(被告:我想到了,我那兩間銀行一月二月都有送過信貸...都沒過,這樣 的情形是不是換其它間比較洽當呢?
畢竟有紀錄在...)

沒事,我們跟銀行有認識
會比較好過件 
110年4月28日
(被告:請問您有公司名片嗎?
如果行員問(公司名稱)是什麼呢?)

別說公司要用
要說你個人要用
說公司你會被問一堆問題

(被告:了解
    你們公司名片拍給我)

公司網址給您
https://henmoney.com.tw
/?gclid=EAlalQobChMlxf
aAv4v77wlVYZ CCh3F
kAbcEAAYAvAAEolWiPD
 BwE
hen好貸 理財顧問- 
上一頁下一頁1234立即申
請 保證過件,否則免費先...
同上
(被告:對了,如果戶頭有錢,會有影響嗎?)

建議您先領出來
避免糾紛
同上
(被告:我先用中信給你
    一定要用兩間嘛?
    不能只用一間嘛?)

公司幫您安排下周一開始做薪轉紀錄
兩家可以貸的金額與利息會比較低
看您決定
同上
網銀帳密
明天再一併給我即可

(被告:所以是我的兩個戶頭要給你們密碼帳號,讓你們操作是嗎?)

對的
簽約的時候會協助您改回您的帳密
金流都是透明化
不用您提供存簿與金融卡
同上
公司說兆豐這幾個月不好過件,您要不要明天跑一下台新

(被告:台新不行,下個月有薪資入帳,不方便
剩 郵局 臺銀)

臺灣銀行您每日能存進的額度是多少?

(被告:不懂)

每日可以存進您的戶頭的金額是有上限的,臺灣銀行又有規定這個上限,因人而異

(被告:這我不懂,要打去問囉) 
同上
所以要麻煩您明天如果去辦臺灣銀行,請您也把每日可存進的額度開到最大
臨櫃請他們幫你開到最高金額,說要做生意用的即可
以後你使用起來也比較方便
同上
(被告:用兩家銀行的用意是什麼?)

兩家我們都可以個別先問銀行行員業務看哪家的條件比較好
高金額低利息,幫您做篩選送件
110年
4月30日
資料有準備好了嗎

(被告:午安,禮拜一前傳給您)

可以的話要儘早給我噢 
因為公司要確認登入的資料無誤 
還要特別安排人員専職負責 
建檔與合約還有轉帳的資金流程
110年
5月2日
晚上會提供資料給我們公司嗎

(被告:可以
 【帳號密碼詳卷】)

好的謝謝
我請公司助理嘗試登入

(被告:接下來呢?)

我們先登入看一下綁約,沒問題的話就下周會開始安排薪轉紀錄

(被告:嗯,確定兩個禮拜可以處理好嗎?)

對的

(被告:處理好,貸款確定能核准嗎?(不希望到時候又有什麼問題然後說不能貸...))

核准是確定的,主要是貸款的金額會不會被銀行降一些
同上
要麻煩您插卡變更電話
1 插卡
2 功能設定
3 網銀申請類-設備認證碼
4 輸入6-12位自行設定之數字密碼
5 把設備認證碼給我們

(被告:插什麼卡)
110年
5月3日
(被告:00000000
    00000000)
啊是哪一組

(被告:帳密
    上下
    中國新託
    設備認證碼)

我記得只有一組我問一下

(被告:要輸入帳號然後密碼)

好的
110年
5月4日
(被告:你們操作的情形,我的網銀看得到嗎?已經開始操作了嗎?)

您別登入進去,助理下午才會嘗試登入
如果兩台同時登入
會造成異常上鎖
例如我昨天幫另外一位客服處理的
(圖檔)
就是客戶也登入
然後就不能用了
會很麻煩

(被告:了解)

下午登入沒問題會通知您

不是要您變更網銀帳密,您變更錯誤了
是要設定設備認證碼

(被告:我是照你的步驟操作的...)

不是變更網銀的帳密
是要申請設備驗證碼

(被告:有空再去試吧)

好的,看能不能晚上或明天白日

(被告:你有照片教學,我會比較好用)
同上
哈囉,有去嗎?

(被告:去了才發現沒帶卡.....明天處理)
110年5月5日
再麻煩您去囉

(被告:好的,等等處理好通知你)
同上
有嗎?

(被告:下班去用)

大概幾點我跟公司說一下

(被告:5點前)

好的
同上
我發台灣銀行的電話信件跟綁約給您

約定:
(帳號略,詳卷)
(電話號碼略,詳卷)
電話
○○○○○地址略,詳卷)
信箱

變動是因為有客戶已經核貸了

(被告:好的,那要禮拜五才可去處理哦!)
110年5月6日
(被告:確定辦兩間,貸款金額會變高嘛?)

可以提高3-5萬
利息也不會太高
兩家的話還能貸到7年
每個月繳的也不會太多
負擔太大
這些到送件的時候都可以讓您自行評估

(被告:是怕過不了件而已)

公司有把握才會做

(被告:因為聽太多代辦業者這樣說了...)

其他代辦都不做事就想過件
亂槍打鳥
哪有用

(被告:不是不相信你,而是我從過年送件到現在都不過,沒信心了...)

別擔心
讓我們替您紓困

(被告:只能再相信你,試試看)

一起努力
110年5月7日
綁約完成後記得要銀行員說因為要做生意,能不能將每日能匯入戶頭的金額開到最高
謝謝辛苦了
日期不詳
(圖片)
剛剛核貸的

(被告:希望順利
    再十天...)
110年5月10日
(被告:臺銀也開始動作了嘛?
    我這邊看不到
    另外:20號前會簽約對嘛?
    那我要貸的款項也是20號撥款嗎?)
對的

17號簽約
18送件
18當天就會照會

見面會跟您講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