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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63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智淙

                    
          


上列上訴人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智淙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5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經合法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惟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經向被告居所地址送達,因未會晤本人,而於同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於其居所所在之警察機關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1、65頁)。惟被告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其逾期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