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瑋亨
郭小菘
上列
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被告孫瑋亨)、112年5月15日(被告郭小菘)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
上訴狀均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