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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1年6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凱雯後,向其佯稱:可申請加入「富雄投資公司」(網址:http://afrnnc.com)會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凱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① 111年 6月28日 9時27分許 ② 111年 6月29日 9時22分許 | | 2.楊凱雯之警詢陳述(偵31451卷第91至92頁)。 3.楊凱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451卷第99至100、102至103、120至121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水湳分行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9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客戶收執聯影本(偵31451卷第93頁下圖、94頁上圖)。 5.楊凱雯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451卷第96至97頁)。 6.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31451卷第78、80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3日前某日,於社群網站臉書上張貼不實股票投資貼文,劉秀玲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特助-林珈馨」、「富雄客服.NO168」、「謝啟祥」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及社群「R18標股集中贏」,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劉秀玲騙稱:可下載操作股票平台「富雄投資」之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① 111年 6月28日 9時37分許 ② 111年 6月28日 9時38分許 | | 1.起訴書附表編號8。 2.劉秀玲之警詢陳述(偵40073卷第14至17頁)。 3.劉秀玲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0073卷第38至39、45頁正反面、47、48頁)。 4.劉秀玲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0073卷第18至25頁)。 5.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31451卷第78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社群「投資賺錢為前提」結識嚴台春,再以LINE暱稱「Mandy 林珈馨」向嚴台春謊稱:可加入「箕金匯投資顧問」成為會員,再至「富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www.twincn.com/item.aspx?no=00000000)開權證帳戶操作股票,保障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嚴台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① 111年 6月28日 10時18分許 ② 111年 7月 4日 9時3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3時4分許,應予更正】 ③ 111年 7月 4日 13時 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21日9時41分許,應予更正】 | ① 700,000元
② 120,000元
③ 10,000元 | 1.起訴書附表編號5。 2.嚴台春之警詢陳述(偵9073卷第29至30頁)。 3.嚴台春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073卷第32至34、39至40頁)。 4.玉山銀行後庄分行111年6月28日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偵9073卷第46頁)。 5.嚴台春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073卷第45、50至51頁)。 6.嚴台春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畫面照片(偵9073卷第52頁下左圖、52頁下右圖)。 7.嚴台春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記錄截圖(偵9073卷第53頁下圖、55頁下圖)。 8.嚴台春111年6月6日簽立之「箕金匯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影本(偵9073卷第56至58頁)。 9.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31451卷第78、83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8日發送簡訊予楊齡如,楊齡如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ndy 林珈馨」、「謝啟祥」、「富雄客服No.168」及社群「箕金匯標股資群118」,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楊齡如騙稱:可下載「富雄投資」APP,透過APP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楊齡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及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① 111年 6月28日 10時39分許 ② 111年 6月28日 10時40分許 ③ 111年 6月29日 11時 7分許 ④ 111年 6月30日 9時 4分許 ⑤ 111年 7月 1日 8時40分許 ⑥ 111年 7月 6日 8時27分許 ⑦ 111年 7月 8日 8時28分許 | ① 100,000元 ② 100,000元 ③ 800,000元 ④ 1,000,000元 ⑤ 1,000,000元 ⑥ 1,230,000元 ⑦ 360,000元 |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2.楊齡如之警詢陳述(偵882卷第4至5頁)。 3.楊齡如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82卷第17至21頁)。 4.楊齡如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82卷第22至24頁)。 5.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31451卷第78、80、81、85、87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8日前某日,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賀若涵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ndy 林珈馨 C10 談古論金」向賀若涵佯稱:可下載「富雄」APP,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賀若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111年 6月28日 11時1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34分許,應予更正】 | | 1.起訴書附表編號2。 2.賀若涵之警詢陳述(偵882卷第6頁正反面)。 3.賀若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82卷第28至30、32頁)。 4.安泰銀行八德簡易型分行111年6月28日匯款委託書影本(偵882卷第31頁)。 5.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31451卷第79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1日以「箕金匯投資顧問公司」名義致電蔡麗仙,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ndy 林珈馨」與蔡麗仙聯繫,謊稱:可下載「富雄投資」APP,儲值現金加入會員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蔡麗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及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① 111年 6月29日 9時 0分許 ② 111年 6月29日 9時 2分許 ③ 111年 6月30日 9時 1分許 ④ 111年 6月30日 9時 2分許 ⑤ 111年 7月 1日 9時 1分許 【起訴書漏載1日,應予補充】 ⑥ 111年 7月 1日 9時 2分許 ⑦ 111年 7月 1日 10時54分許 【原判決誤載為9時45分許,應予更正】 ⑧ 111年 7月 4日 9時35分許 ⑨ 111年 7月 4日 9時36分許 ⑩ 111年 7月 5日 9時10分許 ⑪ 111年 7月 5日 9時11分許 ⑫ 111年 7月 6日 8時41分許 ⑬ 111年 7月 6日 8時41分許 ⑭ 111年 7月 7日 8時37分許 ⑮ 111年 7月 7日 8時38分許 ⑯ 111年 7月 8日 8時34分許 ⑰ 111年 7月 8日 8時35分許 ⑱ 111年 7月12日 9時47分許 | ① 2,000,000元
② 1,000,000元 ③ 2,000,000元 ④ 1,000,000元 ⑤ 2,000,000元 ⑥ 1,000,000元 ⑦ 4,000,000元
⑧ 2,000,000元 ⑨ 1,000,000元 ⑩ 2,000,000元 ⑪ 1,000,000元 ⑫ 2,000,000元 ⑬ 1,000,000元 ⑭ 2,000,000元 ⑮ 1,000,000元 ⑯ 2,000,000元 ⑰ 1,000,000元 ⑱ 1,000,000元 | 1.起訴書附表編號4。 2.蔡麗仙之警詢陳述(偵8534影卷第6至8頁)。 3.蔡麗仙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534影卷第9頁正反面、15頁正反面)。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南分行111年7月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8534影卷第25頁正面中圖)。 5.蔡麗仙遠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查詢結果畫面截圖(偵8534影卷第24頁反面、25頁反面至27頁反面)。 6.蔡麗仙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8534影卷第30至31頁)。 7.蔡麗仙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聊天紀錄文字檔(偵8534影卷第31頁反面、34至79頁反面)。 8.蔡麗仙簽立之「箕金匯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影本(偵8534影卷第80頁反面至81頁反面)。 9.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8534影卷第84至86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Mandy 林珈馨」傳送網址:http://jjh168.com.tw予蔡幸如,邀請蔡幸如加入LINE之飆股資訊社群,對蔡幸如謊稱:可下載「富雄投資」APP註冊帳號,加入LINE暱稱「富雄客服No.168」,依循其等提供之投資資訊投資股票、權證獲利云云,致蔡幸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及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① 111年 7月 1日 15時56分許 ② 111年 7月 5日 10時27分許 ③ 111年 7月 5日 10時28分許 ④ 111年 7月 7日 13時 6分許 | ① 1,000,000元
② 2,000,000元
③ 1,000,000元
④ 1,000,000元 | 2.蔡幸如之警詢陳述(偵59653卷第12至14頁)。 3.蔡幸如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9653卷第31頁正反面、33頁反面至34頁正面、42頁反面至43頁正面)。 4.詐騙集團使用之名片、LINE帳號、FB頁面照片、蔡幸如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軟體畫面截圖(偵59653卷第15至24頁反面;原審卷第167至245頁)。 5.蔡幸如整理之「富雄投資」交易紀錄、新北市刑大破獲「富雄」炒股LINE群新聞畫面(偵59653卷第25頁正面;原審卷第247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7月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59653卷第25頁反面下圖)。 7.蔡幸如網路銀行交易完成畫面截圖(偵59653卷第26頁正面上圖、26頁反面下圖、27頁正面上圖)。 8.蔡幸如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59653卷第29至30頁正面)。 9.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59653卷第6之1頁反面、7之1頁正面、7之2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1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珈馨」結識李浩禎,邀其加入LINE社群「股漲財聚-R15」,並向其佯稱:可下載「富雄投顧」APP加入會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浩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及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右列金額轉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① 111年 7月 5日 10時 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40分許,應予更正】 ② 111年 7月 5日 10時1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46分許,應予更正】 ③ 111年 7月11日 12時36分許 | ① 900,000元
② 300,000元
③ 1,700,000元 | 1.起訴書附表編號3。 2.李浩禎之警詢陳述(偵7278卷第6至7頁)。 3.李浩禎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278卷第8頁正反面、11、12、15頁正反面頁)。 4.李浩禎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APP截圖(偵7278卷第10頁正反面)。 5.李浩禎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偵7278卷第10頁反面下圖)。 6.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7月5日匯款回條聯影本2張(偵7278卷第13頁下圖、14頁上圖)。 7.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7278卷第18頁正面、20頁反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某日以凱基證券助理林曉薇名義,傳送簡訊予吳婉汝,並將吳婉汝加入通訊軟體LINE社群「F9股市人生」,向吳婉汝騙稱:可下載「富雄理財」APP,註冊會員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婉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111年 7月11日 11時3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0時55分許,應予更正】 | | 1.起訴書附表編號6。 2.吳婉汝之警詢陳述(偵19333卷第4至7頁反面)。 3.吳婉汝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333卷第10頁正反面、13至14頁)。 4.玉山銀行大安分行111年7月11日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偵19333卷第35頁反面中圖)。 5.吳婉汝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9333卷第39頁反面)。 6.吳婉汝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不實投資APP截圖(偵19333卷第41至42頁)。 7.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19333卷第34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成立不實投資平台群組,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珈馨」向林美惠佯稱:可透過「富雄投顧」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惠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金額匯至吳亞倫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111年 7月11日 15時50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6分許,應予更正】 | | 1.113年度偵字第120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林惠美之警詢陳述(偵12083卷第43至46頁)。 3.林惠美報案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083卷第39、47至48、53、67、69頁)。 4.不實投資軟體「富雄投資」之畫面截圖、林惠美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2083卷第57至63頁)。 5.林惠美網路銀行台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偵12083卷第65頁上圖)。 6.元大銀行斗信分行111年7月1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2083卷第71頁下圖)。 7.吳亞倫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12083卷第3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