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陳柏源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聲請移送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余銘軒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陳芃宇審判長附記。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