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呂招富
被 告 柳季鋐(原名柳幃傑)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3年度原上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柳季鋐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