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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0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翁彭聲

                    籍設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08年1月2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審法院為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原審審酌附表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受刑人是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款之車手,而於2個月間內,反覆對不同被害人犯之,只是遭到檢察官分別起訴,以致分別被法院判決、分別被定其應執行刑,而未能就其全部犯行一併審酌量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準此而言,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似可因受刑人各犯行前後之關連性予以串連而為整體考量,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再審酌受刑人上開2個月期間內反覆犯罪、僅係擔任車手之後端角色、並非主要犯罪所得獲利者、其各罪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等情相較,量刑不宜過苛,以符合罪刑相當、責任遞減原則及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再查受刑人現已50歲,若量刑過高有無再復歸社會之可能,而合於特別預防之目的,亦非無研求審酌餘地,原審斟酌上開情節,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3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即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相比同類案件,受刑人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股)審理案件中之同案被告吳永杰僅遭判處3年2月,差距甚大,且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之內部界限,不利受刑人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係於106年10月至12月間,是否可不用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且受刑人犯罪所得不足新臺幣10萬元,原審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相比同類案件,是否不符比例原則嫌過重;另受刑人係因無知、生活困頓,才會加入詐欺集團,並非貪圖利益,而其母親、胞弟均領有殘障手冊且為低收入戶(參抗告狀附件一、二、三),懇請鈞院再予審酌、從輕量刑,讓其早日回歸社會云云。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審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上,於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3月〈5罪〉、1年4月〈3罪〉、1年6月、1年7月、9月、1年3月〈2罪〉、1年5月、1年1月〈8罪〉、1年2月〈7罪〉、1年3月〈3罪〉、1年4月、1年2月、1年2月〈12罪〉、1年1月〈8罪〉、1年2月〈2罪〉、1年3月〈4罪〉、1年〈7罪〉、1年1月〈13罪〉、1年2月〈16罪〉、1年3月〈7罪〉、1年4月〈6罪〉、1年5月〈2罪〉、1年7月、1年〈15罪〉、1年1月〈5罪〉、1年2月)等各刑合併之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53年7月)以下;再參以受刑人犯⑴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共10罪),前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共4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⑶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共18罪),前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⑷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⑸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共12罪),前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⑹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共14罪),前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⑺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共7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⑻如附表編號18至23所示之罪(共45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289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⑼如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之罪(共21罪),前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即3年+2年4月+3年6月+1年6月+3年+4年6月+2年6月+8年6月+3年6月=32年4月)所拘束。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既在外部性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刑期合計為153年7月)之範圍內,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前開合計之刑度(32年4月),且原裁定予以適度減輕之刑罰折扣,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又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各罪(共133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屬危害個人、財產或社會法益,數罪間之時空連貫、緊密、接續性,侵害法益同質性高,亦均未見受刑人有賠償被害人等損失之作為,且類此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案件,於近年臺灣社會之猖獗、橫行,其恣意詐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法院進行量刑或定刑之裁量時,自不應忽略此類案件嚴重損及社會人我互信、金融交易秩序等公益考量,是其所為本難輕縱,又以受刑人犯罪整體歷程觀之,犯罪次數多達133次,犯罪時間亦有間隔,並非偶發性犯罪,被害人不同且人數眾多,對法益侵害具有加重效應,主觀上非無惡性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亦有詐取金額越發提高之情節,兼衡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核原裁定裁量時所斟酌之事由,已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擔任車手之後端角色,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為綜合判斷,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就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在內、外部界限之間,於附表編號1至4、5至7、8至10、11至12、13、14至16、17、18至23、24至26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年4月、3年6、1年6月、3年、4年6月、2年6月、8年6月、3年6月之基礎上,將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已屬大幅減輕受刑人之刑期,顯已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難謂有何違背罪責相當、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裁量濫用之情事,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責任遞減原則,或認與社會法律情感相違之情,對受刑人顯然無過重之情,受刑人認原審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違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精神云云,要無足採。至抗告意旨所述實務量刑上,於定其應執行刑時酌量裁定,係法官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惟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矧個案情節不同,並無拘束法院裁量權自由行使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個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審酌均有其考量,難以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酌減之刑度較本件原裁定所減之刑度為多,即謂原裁定有何不公平之處,且非本案定其應執行刑所應審酌範圍,原裁定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受刑人所犯均係於2個月內期間反覆所為、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請求再次從輕量刑云云,惟此業經各案件中法院審酌而量以適當之刑,並經本件原審審酌後合併定刑,業如前述,或比附援引他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6/10/31~106
/11/03
106/10/31~106
/11/04
106/10/3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判決日 期
107/10/03
107/10/03
107/10/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1/02
108/01/02
108/0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8號
編號1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06/11/02
106/11/18
106/11/18(2次
)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2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決日 期
107/10/03
107/12/28
107/12/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1/02
108/02/12
108/0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至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8號
編號5至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2號
編號1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5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犯罪日期
106/11/17
106/11/17~106
/11/30
106/11/20~106
/11/3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4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判決日 期
107/12/28
108/04/25
108/04/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2/12
108/05/20
108/05/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5至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12號
編號8至10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8號
編號5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8至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11/14~106
/12/07
106/10/30
106/11/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1
、7121、8663
、9453、2183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83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8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判決日 期
108/04/25
108/05/03
108/05/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00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8/05/20
108/06/04
108/06/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8至10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08號
編號11至12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32號
編號8至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11至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06/11/10~106
/11/26
106/11/20~106
/12/08
106/11/26~106
/12/08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89
、3214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判決日 期
109/08/31
109/10/23
109/10/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10/05
109/11/18
109/1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8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14至1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號
編號14至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
(7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3罪)
犯罪日期
106/11/20~106
/12/08
106/11/23~106
/12/04
106/10/30~106
/12/04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3271、3688、4235、4733、5346、5056、5601、1008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25、212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決日 期
109/10/23
110/08/31
111/04/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24、2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95、8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09/11/18
110/10/20
111/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4至1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1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14至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
犯罪日期
106/10/30~106
/12/04
106/10/30~106
/11/16
106/10/30~106
/11/2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決日 期
111/04/29
111/04/29
111/04/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6/08
111/06/08
111/06/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
(15罪)
犯罪日期
106/11/24(2次
)
106/11/13~106
/12/14
106/10/29~106
/12/09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31、2132、2133
、2134、2135
、213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決日 期
111/04/29
111/04/29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1、281、282、283、288
、28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6/08
111/06/08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8至2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28號
編號24至2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1號
編號18至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24至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25
2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10/29~106
/12/09
106/11/30~106
/12/0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63
、34877、348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決日 期
111/12/27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2/07
112/02/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24至2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1號

編號24至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