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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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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4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陳湧濬
即  聲  明
異  議  人
代  理  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姚柏丞
            梁  柱



            陳効亮



            馮一塵



            林夢珍



            陳卿宇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陳庭妤原名陳靖如




            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杜嘉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應更正為
113執聲他「434」。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裁定第2頁第16行、第3頁第3行所載113執聲他「438」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