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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佑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1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刑,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222、225至232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又⑵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至16、136、227、229頁)等情,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241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28日
108年6月28、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4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0次)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5日
108年8月8日至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14日至
108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6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07、22590、22822、22823、23876、23952、23953、23954、23955、24425、26228、26991、27329、27643、27689、28301、28492、28666、29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2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2年6月15日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9次)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6日至
108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07、22590、22822、22823、23876、23952、23953、23954、23955、24425、26228、26991、27329、27643、27689、28301、28492、28666、29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32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2158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