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18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47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39萬5千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兩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各判決
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
態樣;編號1,犯罪時間不到2個月之
犯行,已於民國107年10月查獲,又自109年
10月開始,實行編號2,長達歷時1年10月的相同犯行;編號1之罪於原審及本院均否認犯罪,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兩罪之
法定刑均為新台幣(下同)450萬元以下罰金,編號1量處30萬元罰金,編號2則處10萬元罰金及受刑人陳述
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