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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清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詐欺等4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於110年4月初至000年0月00日間,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本院函詢對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原判決量刑稍重,請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次)
犯罪日期
110年4月初至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17日
110年4月7日至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71號、111年度偵第5017、8907號、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99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888、36423號、111年度偵字第219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15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3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17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10月19日
112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雄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1543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43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3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10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1號
屏東地檢112年執字第275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