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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耀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58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4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至10為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0年6月9日至同年6月23日之間,受刑人係在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編號1、3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幫助洗錢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均有宣告併科罰金刑,惟此並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3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07月03日凌晨3時許
111年06月21日
111年03月24日至111年03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64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61號等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0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07月26日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30日
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6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0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8月30日
112年01月16日
112年02月0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得易服
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
社會勞動)
備註1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5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備註2
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
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
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7月31日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12日
112年09月12日
112年09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1
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備註2
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13日
111年06月23日
111年06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924、27245號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9月19日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9月12日
112年09月12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1
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備註2
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36罪)


犯罪日期
111年06月09日至111年06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28號等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09日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