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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木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木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木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相關之罪(編號1、2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編號3至5、7為持有或幫助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編號6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08年5月至12月之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09月08日
108年09月10日
上午6時許
108年0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640、628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640、628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04月20日
109年04月20日
110年04月01日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確定
日期
109年05月19日
109年05月19日
110年05月0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1
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備註2
編號1至5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07月13日
上午6時許
108年08月05日前某日至108年08月
05日上午10時許
108年11月底至108年12月初間之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01號等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04月01日
110年04月01日
112年01月12日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
確定
日期
110年05月04日
110年05月04日
112年07月0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1
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備註2
編號1至5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01號等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1月12日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0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備註1
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