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恒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2年5月5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判決誤知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附表編號2為脅迫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附表編號4、5為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附表編號3、6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恐嚇取財未遂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斟酌受刑人所涉4次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以及2次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恐嚇取財未遂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另考量附表編號4至5曾經法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05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5日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0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0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9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8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112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5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2月7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4日
110年6月6日
110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