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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仁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10年12月23日,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10年9月25日),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等情,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7頁),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先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加計附表編號1、2及4所示之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2月、2年6月確定之總刑度以下),及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於上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所表示之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1日
110年5月31日、110年12月28日
111年5月4日、111年5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05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0號、第2618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94號、第500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5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2年2月3日
112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否為得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7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1號
1.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2.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12號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3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8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8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13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否為得
易服社會
勞動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