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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10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勝(原名林明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本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