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勝(原名林明煌)
上列
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冠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年8月,
嗣經本院
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判決均
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