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後順
上列
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李後順因強盜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10號),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黃玉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