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沂政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
假釋,檢察官
聲請於
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沂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葉沂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經
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陳勇松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