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宥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潘宥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
上訴字第102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