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讚
上列
受刑人因
殺人未遂罪案件,
聲請人受刑人
假釋中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金讚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821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