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329號
即受判決人 王淑玲
上列再審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9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4號,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淑玲(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未經調查之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 ㈠依聲請人
提出之民國109年1月23日蘋果日報網路新聞照片(標題:友人狼犬甜蜜自拍被一口咬到破相),足認狼犬巨嘴能咬下告訴人張榮恭頭部、頸部並可能致死,原確定判決認
告訴人與聲請人所飼養之狼犬「瑪利」搏鬥並撥開狼犬脖子
等情,如此告訴人所受傷勢必然相當嚴重,惟
原確定判決未論及何以告訴人與狼犬搏鬥,所造成之狗咬撕裂傷只有0.3公分及1公分(均無須縫合),明顯與憤怒狼犬咬傷之傷勢差異甚大,實則,告訴人所受傷勢,與告訴人所飼養之小狗「花花」體型相同之10-12公斤犬隻咬痕相符。原確定判決未審酌上開照片並考量「狼犬打開嘴巴即可咬下告訴人頭部」,足認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悖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 ㈡原確定判決依卷內資料認定證人即告訴人之妻李綺敏有徒手抓開狼犬、抓起狼犬背毛等作為,該作為足以激怒處於憤怒中之狼犬,惟證人卻毫髮未損,顯然聲請人所飼養之狼犬不具攻擊性,原確定判決認定狼犬「瑪利」咬人,顯然悖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 ㈢「花花」遭狼犬「瑪利」咬住僅造成其頸部挫傷,而無遭撕咬造成之穿刺撕裂傷,足見狼犬「瑪利」並無攻擊性,其咬住「花花」僅欲制止「花花」攻擊告訴人之頭頸部。此由「花花」係於證人前來抓開狼犬「瑪利」後才跑離現場即明,可見「花花」係遭狼犬「瑪利」咬住制伏而無法逃離。
㈣聲請人為免出庭過度回想狼犬「瑪利」多次遭「花花」咬傷之慘痛回憶,而導致身心痛苦、情緒壓力、血壓飆高,又因聲請人遭誣告、非法追訴、強迫參與審判程序,長期有精神壓力、恐懼、緊張、不安、焦慮、憂鬱,且因107年間狼犬「瑪利」遭「花花」差點咬瞎眼睛,聲請人長期飽受精神壓力,如此可能導致猝死、自殺或其他身心傷害等不良反應,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陳明不願到庭,請勿傳訊聲請人,以免遭受精神刺激導致病情加劇,干擾聲請人之日常生活云云。 二、
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6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前以「新證據即蘋果日報109年1月23日網頁報導資料,可證明狼犬之攻擊性潛能,其巨嘴能咬下告訴人頭部、頸部,如告訴人確與狼犬搏鬥,足以造成嚴重傷勢,然原確定判決未論及為何告訴人僅受撕裂傷0.3公分及1公分(均無須縫合)」、「證人李綺敏徒手抓開狼犬等作為…卻未受傷,可見聲請人所飼養之狼犬不具攻擊性,原確定判決認定該狼犬咬人,悖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告訴人飼養的小型犬『花花』雖遭狼犬咬住,致頸部挫傷,但未遭撕咬而造成穿刺撕裂傷,足見狼犬無攻擊性」等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209號裁定認聲請人再審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等情,此有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09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復一再以相同之原因事實提出再審聲請,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312、333、561號、112年度聲再字第131、182、542號、113年度聲再字第102、269號等裁定駁回在案,有各該裁定附卷可考。足見上開聲請意旨所指之再審原因事實,已據聲請人多次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再以前開理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
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既有上述程序違背規定之處,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聲請人復陳明不願到場,本院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