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57號
即受判決人 黃仁傑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仁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
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
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仁傑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
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
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