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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巷00號1樓
代 表 人 何松濂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送達代收人 許豐傑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6號之2
被 上訴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代 表 人 林憲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林憲維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07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