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徐阡值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偽造文書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1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