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
高清溪
上列被上訴人因113年度上易字第707號妨害自由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所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妨害自由
犯行無罪部分。本院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