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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0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原 告 張志勇
被 告 蔡岳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
上訴
字第230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